吕耿松:池建伟案庭审旁听侧记

吕耿松

【大纪元3月1日讯】2月25日,我收到池建伟的辩护律师李建强先生发来的短信:“池案有救,国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池建伟是由于帮助法轮功朋友传递一些光盘而被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提起公诉的。既然国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那么池案定罪的法律依据就不存在,池建伟无罪释放也就理所当然了。作为池建伟的朋友,我当然为池建伟感到庆幸,同时我更敬佩李建强律师对工作负责、认真和细致的态度,对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池建伟被捕后,我曾写过一篇《从池建伟案件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本质》的文章,从网上查过很多有关“邪教”的资料,但没有找到李建强律师发现的那份公安部的文件。李律师的发现,石破天惊。中国政府如果真的像自己标榜的那样“依法治国”,那么就应当实事求是,面对现实,从池建伟案件开始,为1999年以来蒙冤入狱的法轮功学员评反昭雪。

当我把李律师的发现告诉朋友们后,大家兴奋异常,都表示开庭日要到法院去旁听。26日,李律师从青岛抵达杭州,我和王东海、王富华三人去看望了他。我们听李律师分析了案情和辩护思路,特别是看到了李律师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感到非常有信心。该《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国家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组织是: 1、呼喊派;2 、门徒会;3、全范围教会; 4、灵灵教;5 、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 7、主神教;8 、被立王;9、统一教; 10、三班仆人派;11 、灵仙真佛宗;12、天父的儿女; 13、达米宣教会;14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14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法轮功不是邪教,充其量只是一个“非法组织”,而“非法组织”在中国多如牛毛。参加“非法组织”的活动或为“非法组织”做事,并不构成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池建伟只不过是为法轮功的朋友传递了一些光盘,就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进行起诉,实在是于法无据。

27 日早上8 点,我就到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看看还早,到附近去吃了点早餐。不久,李建强律师和王东海、程云惠、王富华、席传喜、任伟仁、胡俊雄、昝爱宗、杨建明、胡晓玲、邹巍、徐光、楼裕根等朋友及池建伟的母亲田维学老人和其他亲属也陆续到达。审理是在第十审判庭进行的,近50 人好坐的旁听席剩下不多的位子,我们的朋友和池建伟家的亲友大约有30人左右。我们本来预计池案不会允许旁听,但这次法庭却是出乎意料地开恩,这使我们感到满意。

上午9 时,法庭开始审理池建伟案。审判长叫徐枫,男,约三十五六岁,其余两名合议庭成员都是人民陪审员。公诉方有两人,主诉的叫易琦,也是男的,跟审判长差不多岁数。池建伟母亲已85岁,为了防止她情绪激动后可能会有什么反应,任伟仁坐在她的身边,池建伟的姐姐和外甥女坐在后面和另一边。池建伟被法警押上法庭后,对我们扫视了一圈,然后转过身去面对法庭。我们只能看到他的背面和侧面。池妈妈看上去并不像我们想像的情绪激动,她静静地看着池建伟,默默地听着儿子的陈述和律师辩护。倒是池建伟情绪比较激动,面对这么多朋友和亲人,他悲喜交集,在法庭陈述中多次说“我很激动”,有时甚至夹杂着哽咽声。律师建议法庭让池建伟坐下,审判长示意法警将椅子拿给池坐。

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诉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所谓的证人证言及所谓鉴定,但没有出示物证,即池建伟被指控散发的光盘。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物证,并当众播放,以确认光盘内容是否宣扬“邪教”。公诉人拿不出物证,更不用说当场播放,只好支支吾吾地说光盘在上城区公安分局,并说不需要播放,杭州市公安局有关技术部门已经经过鉴定。审判长随即打圆场,叫律师下午 2点到法庭来看。根据证据学理论,证据只有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上不出示证据,更无法质证,而是庭审结束后三个半小时才到法庭去“看” —— 凭这一点,池建伟就应该当庭释放。

池建伟在法庭陈述中,多次阐明其散发的光盘中,宣传法轮功内容的不到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上是关于政治、历史和文学方面的。但公诉人狡辩说,池案中已缴获的57 张光盘,经杭州市公安局有关技术部门鉴定都是宣传法轮功的,甚至把“六四真相”也说成是宣传法轮功的。李建强律师指出,在这些光盘中,除“六四真相”外,还有经济学家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阱》、历史学家辛灏年的《谁是新中国》及北宋时期的《梅花诗》等,与法轮功毫无关系。如此张冠李戴,连常识都不顾,这只能说明这是一种文革式的政治审判,而不是司法审判。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李建强律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辩护。一是关于证据。按照证据学的要求,证据由当事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包括实物、书证、痕迹等)和鉴定结论等几个方面构成,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证人证言断章取义,主要物证光盘不能出示,鉴定人不够资格。退一步说,即使法庭认为公诉人事后出示证据这种不符合程序的行为有效,那么,能够证明被告人有散发光盘事实的光盘只有 57张,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 100 张以上的数额相去甚远,属于情节显着轻微的情形。二是法律依据。律师当庭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 [2005]39号)文本,审判长似乎迟疑了一下,然后叫法警取过来。他看了一下,交给公诉人(主诉检察官易琦)。公诉人看了这份文件,发了一下呆,反应过来后,连忙在案头找什么,但什么也没找到。他只好说,律师这份从网上下载的文件,没有公安部的相关图章,不能认为就是公安部颁布的。律师说,他不敢伪造公安部的文件,虽然这不是原始文件,但公安部应该有此文件,而且他本人询问过公安机关邪教管理部门,确认公安部从来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如果公诉人坚持认为公安部没有下达过此文件,应提供相关证据。公诉人只好又说,民政部认定法轮功为“非法组织”,而且这么多年各地法院的判例都证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律师立即反驳:中国在法系上是个讲成文法的国家,而不是讲判例的国家,判例虽然有借鉴作用,但没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有法律效力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判例。至于民政部的规定,它只讲法轮功是“非法组织”,而“非法组织”不等于“邪教组织”,两者之间有质的区别。三是关于池建伟散发法轮功光盘的事实。虽然法轮功学员奚蜀娟交待交给池建伟117张光盘,池建伟本人也“供认不讳”,但从现存的实物证据看,只有 57张光盘,而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内容是关于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学的。公诉人强词夺理说,这 57张光盘经 杭州市公安局有关技术部门鉴定,认定是法轮功内容的。这些光盘10 张一套,内容都雷同,由此可以推定其余60张光盘的内容也是相同的。辩护人指出,法庭要求的是事实而是不推理,推理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基础。况且,在王东海、吕耿松、沉利虎、萧利彬、苏元真等人的证词中,明白无误地指出他们的光盘都已扔掉,内容是关于六四事件等政治内容的。这些光盘已无从核实其内容,但应当以证人的陈述为准,而不是以公诉人的推理为准。因此,池建伟散发的光盘虽有 117 张,但其中 50 张应当认定不是法轮功内容,另外 10 张无法核实。现存的 57张,即使所谓的鉴定人合法,公诉人张冠李戴的指控成立,也不符合法定要求。

在辩论中,公诉人理屈词穷,老是重复一些由“惯性思维”衍生的陈词滥调,最后竟无理要求法庭“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辩护人则认为,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建议法庭立即无罪释放池建伟先生。10 时40 分,法庭宣布:审理结束,择日宣布判决。

池建伟虽不是法轮功人士,但他的案子却在当局迫害法轮功的历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1999 年以来,中共当局凭着江泽民的一句话,制造了法轮功冤案,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被劳改、劳教。现在,事实已经澄清,中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并未明确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即然不是邪教,就不应该当邪教处理,所以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实事就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还法轮功以清白,为蒙冤入狱的法功学员评反昭雪。

我们衷心希望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和池案合议庭及审判长徐枫先生,本着法官的职业良心,判处池建伟先生无罪,为法轮功冤狱评反创造一个契机。诚如是,功莫大焉!

──原载《民主论坛》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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