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台湾及印度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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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八日电)中国商务部今天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的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

中新社报导,中国商务部发布的最终裁定说,原产于印度和台湾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壬基酚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壬基酚归在中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310,是一种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产界面活性剂、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中国商务部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去年七月十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决定。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至今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据规定,自三月二十九日起,中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壬基酚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百分之四点零八至百分之二十点三八,征收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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