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L-1A 工作签证及其优越性

张雪梅律师

【大纪元3月30日讯】L-1A 签证是发给外国公司驻美机构人员的工作签证。同其他工作签证相比,L-1签证具有很多优点,所以成为许多外国公司对其驻美国机构进行人员调动的有效手段。

L-1签证有两种,一种为L-1A签证,主要用于外国公司经理,主管和高级管理人员(executives and managers)�来美国工作的签证﹔另外有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personnel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则使用L—1B签证。本文将主要讨论L-1A签证。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L-1A签证来美工作。L-1A 签证的申请涉及外国公司,美国公司及L-1A签证持有人,三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自身条件和相互关系才能够符合L-1A的条件。例如外国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并有能力支持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必须和外国公司有一定的隶属关系,L-1A申请人必须在外国公司有一定的高层管理经历等。然而,和其他种类的工作签证和移民途径相比,L-1A仍不失为一种门槛较低的工作签证和较为经济快捷移民的手段。

首先,L-1A与H-1B工作签证的要求不同。L-1A签证的申请人不需要大学学位,也不需要所受教育与将要从事的L-1A工作的专业对口。L-1A申请人必须是外国公司的雇员,并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一年在外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所谓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或行政主管。经理领导外国公司的某一部门或职能,并负责该部门的日常决策和该部门下属人员的人事管理。第一线管理人员通常不在此经理范畴之内,除非其管理的下属人员为专业人士。行政主管通常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制订公司的政策和目标,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L-1A与L-1B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其没有工资标准限制。申请过H-1B的读者都知道H-1B申请的一个重要条件为H-1B工作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所谓流行工资(prevailing wage)。根据工作的不同和工作地点的不同,流行工资有时使得某些H-1B雇主望而却步,因为工资原因而不愿雇用H-1B人员。L-1A申请人则没有工资标准的限制。L-1A的雇主可以根据公司的状况来决定如何支付L-1A人员的工资而不必受到流行工资的制约。

从移民方面来讲,L-1A签证也有其优越性。首先H-1B和其他某些非移民工作签证都必须经过所谓的劳工纸(labor certification)才能申请移民。尽管现在的PERM劳工纸申请程序已经比以前快了很多,劳工纸申请仍然是一项耗时耗费的工程。然而,L-1A持有者申请绿卡则不需要经过劳工纸申请的步骤而直接申请移民。

通过L-1A申请移民的另一个重大优点是移民名额排期上的区别。H-1B持有者可以根据所持学位和工作及工资的要求以第二类或第三类优先进行职业移民申请,目前中国大陆第二类优先职业移民名额的排期是在2005年4月22日,而中国大陆第三类优先职业移民名额的排期则仅到2002年8月1日。与之相比,L-1A为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因为第一优先类的配额目前没有用完,这意味着L-1A持有者可以在较短的期间内获得绿卡。

L-1A签证的另一个优越性是持L-2的L-1A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与之相比,H-1B的家属持H-4签证,不能工作。

除了上述的L-1A的有点外,L-1A 与H-1B同样受到只能为递交其申请的雇主工作的限制。另外L-1A在延期时移民局的审核标准也较高,要求公司除了经营业绩外还必须雇用了足够数量的雇员作为L-1A管理人员的下属支持人员。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info@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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