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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私设巷道既成道路不能抵缴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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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十一日电)根据规定,遗产税的缴纳,可用实物抵缴,包含土地中的道路用地。不过,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并非任何道路用地都可申请抵缴,如私设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因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也就不能用来抵缴。

国税局指出,道路用地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依都市计划法所划定的公共设施用地,另一类为私设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

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被继承人遗产中依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免征遗产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纳税义务人可用这项财产,申请抵缴遗产税款。但另一类型,也就是私设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则不得抵缴遗产税款。

国税局说明,主要是私设巷道或既成道路,属遗产及赠与税第16条第12款所称的“供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依规定这些土地不计入遗产总额内课税。

所以,私设巷道既然不属于“课税标的”,又不易变价,也就不得抵缴税款。民众应注意规定条件,再提出实物抵缴申请,以免被稽征机关驳回后,延误其他遗产标的办理过户继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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