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政院修工会法 教师结社组织另订法律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五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工会法”修正草案,明订除现役军人及军火工业不得组织工会外,其余劳工都有加入工会权益,教师、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公务人员结社组织,依其他法令另订。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劳工有加入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公务人员及教师的结社权也应保障,现行“公务人员协会法”及“教师法”已有相关规范,教育部也正研拟“教师会法”以完整规范教育体系的劳动三权,为兼顾学生受教权益及加强教师劳动权的保障,请教育部尽速将“教师会法”草案报院审查。

“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为劳动三法,行政院正进行修正,考量立法院将审查“工会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今天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并案审查。

行政院发言人陈美伶表示,此次修法将工会组织类型分成企业工会、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及综合性工会,各企业工会以组织一个为限。

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有关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限制及工会联合组织的条件,以利工会结盟。

修正草案明订工会理事、监事、理事长及监事会召集人任期,每任不得超过四年,删除现行理事长连任一次为限的规定;同时也删除劳工发起筹组工会年龄需满二十岁的限制。

参酌国际劳工公约精神及国民平等待遇原则,修正草案删除工会理监事需中国民国国籍规定。工会也得与雇主约定,由其给予一定时间公假处理会务。

此外,修正草案明订,工会解散时,除清偿债务外,剩余财产的归属,应依其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但不得归属于非工会会员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