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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库斯部落青年移置倒树判刑 原民会: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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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一日电)新竹县司马库斯部落原住民遵照部落会议决议,将国有林地内被台风吹倒的树木移置于部落,遭新竹地方法院判决有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今天对原住民遭法院判刑甚感遗憾;对于司法机关未能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与森林法保障原住民族自由取用森林产物的权利,感到失望。

司马库斯部落九十四年间受台风侵袭,许多树木倒塌,其中一株榉木倾倒后,由林务局新竹林管处锯断树身载离。部落中有三位族人,经过部落会议决议,将剩下树干锯成五小段运回部落造景,但遭林务单位举发告上法院。

今年四月十八日新竹地方法院依据森林法提起告诉,判刑六个月,缓刑两年,每人并科罚金十六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原民会表示,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保障原住民族发展权的意旨,总统于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却没有获其他机关重视,致原住民族权利保障在司法实践上,似乎停滞不前。

主委瓦历斯‧贝林表示,除了这件个案以外,过去还有更多原住民因文化习惯而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国家公园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遭法院判刑,在在凸显国家机关未能全面尊重原住民族权利的问题。

原民会官员表示,原基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原住民得基于传统文化、祭仪或自用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区依法从事采集野生植物的非营利行为。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森林位于原住民族传统领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生活惯俗需要,采取森林产物。

因此,原住民原则上有采取森林产物的权利,但是本案判决书中,司法机关均未就法律规定审酌,就依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科原住民刑责。

原民会强调,判决书中,司法机关未依职权调查审明采取林木的地点,是否为原住民族传统领域土地,就以该地距司马库斯部落十二公里为由,认定“显然已非原住民单纯捡拾枯枝、竹木资为一般日常生活运用所得比拟”,这一点显然与事实出入过大。

根据原民会初步调查资料显示,原住民族各部落的渔场、猎场、耕作地、祖灵圣地等传统领域土地,位于部落地点十二公里以外均属平常。

对于司法机关未能充分了解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就由心证判断,原民会认为,此案判决有再商榷的余地。

另外,此案当事人是依据部落会议决议而行动,判决书也予以确认。原民会指出,如果当事人因为采取林木行为而为直接正犯,那么所有参加部落会议的人不就因此都可被认定为教唆犯或共同正犯?甚至部落会议可以被认定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所称的犯罪组织?

原民会希望此案当事人未来提出上诉,司法机关能确实审酌各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并尊重原住民族的权利;司法院未来如要解释相关原住民族法令,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需要相关资讯时,原民会将全力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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