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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一级取得十职等资格 担任主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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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日电)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修正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公务人员俸给法,未来高考一级考试或特考一等考试及格者,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但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日起实际任职一年内,不得担任或兼任简任主管职务。    
考试院秘书长张俊彦表示,考试院在三月二十八日将公务人员考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为因应高阶文官进用需要,拟给予高等考试一级考试及格人员初任简任第十职等非主管职务的进用管道。

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考试院院会修正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公务人员俸给法。

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重点包括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一等考试及格者,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但自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日起实际任职一年内,不得担任或兼任简任主管职务,且不得代理长期出缺的简任主管职务,并不得权理较高职等职务。

草案也规定,未具考试及格资格者,经晋升简任官等训练合格,取得升任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所需的学历及年资条件为“经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荐任第九职等职务满八年,或研究所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荐任第九职等职务满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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