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淮公司服务楼被农八师一四九团侵权案

新疆农八师侵权 71人申诉

农八师政法委领导行政干预 法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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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讯】新疆石河子市川淮公司98名员工,于1984年下半年自发集资42万余元。(证据1、2)在石河子市北子午路西侧建起了三层两千平方米服务楼一栋,(证据3、4、5、6、7)设有旅社、餐厅、商店。从1986年6月自主经营,到1988年以一四九团见这个民营集体企业已有盈利,就下了(88)41号文,(证据8)以加强对第三产业管理为名,就擅自改变了川淮公司民营集体企业的所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未办任何交接手续,大楼未作价,物资未盘点,财务未清算,强封银行账户,强行换掉管理人员,强行遣散集资工人,强行霸占了川淮公司服务楼及一切资产。致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川淮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致使98名集资人员丧失产权流浪社会。从一四九团强占服务楼之日起,川淮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集资人员就一直不停地向农八师,石河子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上访。石河子乡镇企业局于1992年依据农业部(1990)农企字7号文件(证据9)向一四九团发函,(证据10)指令一四九团“执行政策,尽快纠正”。但一四九团久拖不办,集资人员被迫于1998年4月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证据11)要求一四九团返还服务楼,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本来在一审法院就要胜诉的案子,(证据12)由于一四九团原政委马军民,依仗一四九团雄厚的财力在石河子健心源阿里山餐厅宴请了审判长张涛,(证据13)并在农八师四处活动。政法委书记张祖树,直接干预案子的审理。致使原审两级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都不是事实,没有证据,与法院的审理查明部分上记载的自相矛盾,与一四九团当时的党委书记、政委宋祥的证词(证据14)不相符合。更为严重的是对一四九团违背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88)41号文的认定也有严重错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的适用也有严重错误。原审两级法院都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我申诉方不服。

案子于2002年7月2日在自治区高院听证。高院立案庭的法官们均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才将案卷调至高院。高院审监庭法官闫焕琦也认定这是一个侵权案,要么高院改判,要么发回重审。由于审监庭庭长张琼,到石河子与被申诉人当事人见了面,就不顾事实,大搞人情案、关系案,有法不依,致使高院(2004)新民监字第20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的查审部分多处失实。

我原川淮全体集资人员,誓死捍卫法律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中纪委领导体恤民情,主持正义。

申诉人:唐卫红、陈圣佩、唐士升等71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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