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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哲男一审无罪 法院:检方举证不足证明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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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二十四日电)高捷外劳中介弊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决总统府前副秘书长陈哲男无罪。根据判决,陈哲男虽泯于公私分际,交游厂商接受招待并涉足赌场,行为应予非议,但检方举证不足证明此举与华磐公司承接高捷公司外劳管理业务有因果关联,尚难认定图利华磐公司,因而判决无罪。

不过,同案被告华磐公司总经理严世华及副总经理王彩碧则依背信罪,分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四年。

根据法院判决,依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之罪,须行为人身份,对该事务有某种影响力,据以图利,如利用机会图利,也须行为人对该事务,有可凭借影响机会。

而所谓有无影响力或有无可凭借影响机会,是指从客观上加以观察,因行为人身份及行为,或凭借身份之机会有所作为,使承办事务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心理受拘束而有所影响,行为人并因而图得不法利益。

判决表示,陈哲男确与前立委刘炳伟、前高捷副董事长陈敏贤熟识,并于2002年七月六日至九日、同年十一月一日至三日,与王彩碧等人同往泰国曼谷、韩国济州岛;陈哲男与随扈陈志明的机票款项,也是由华永毅公司代为支付,且迄法院审理时,款项并未清偿。

不过,判决指出,陈哲男前往泰国曼谷、韩国济州岛期间,虽曾于泰国进入某民宅并于济州岛进入饭店赌场,但仅凭证人陈志明所指证不明的民宅、未知的谈论内容,或证人谌建兴所指证陈哲男有进入饭店赌场而未赌博的证述,仍难以认定陈哲男是为争取外劳开放引进或外劳管理,而受华永毅公司招待前往泰国曼谷及韩国济州岛。

再则,劳委会相关人员郭吉仁、林祐生、洪一男对劳委会同意高捷公司以雇主身份办理外劳申请的证词,也不足认定同意案是因受有上层或来自其他身份影响所致。

判决强调,陈哲男虽泯于公私分际,交游厂商接受招待并涉足赌场,行为应予非议,但检方所举证据仍不足证明陈哲男是因曼谷及济州岛之行受有机票款项招待的利益,而利用职权影响或改变劳委会外劳引进政策,或使华磐公司得以承接高捷公司外劳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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