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温暖孤儿何须制造孤老?

解剖一只民政局做善事的“麻雀”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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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据北京市民政局消息:2008年年初北京SOS儿童村将开始招聘“妈妈”和“阿姨”;“据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规定,“妈妈”上岗年龄为25岁至35岁,要具有儿童教育和管理家庭的能力,高中以上学历,离异或丧偶,在职期间必须单身而且不能有子女”;“妈妈”休假期间暂时照料孩子的“阿姨”要求条件基本与“妈妈”相同,“但工作具有灵活性,没有退休后的保障”;到2009年所有人员到位后,这个占地2.3万余平方米、包含15栋二层独栋小“别墅”的儿童村将成为120名3至6岁健全孤儿和15位“妈妈”的家。

关于中国最大SOS儿童村——北京SOS儿童村招聘“妈妈”的消息,我查阅了12月30日新京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的有关报导,核心内容相同且全部内容并无直接冲突,应该是可信的。当然这里所谓可信,也仅仅是指报导相对于新闻来源的可信,即基本上可以排除记者的造假和重大失实;至于提供新闻来源的机构和个人是否可信,那又是另一问题了——作为评论者,我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调查、核实消息来源本身。

从媒体所报导的收容遣送站变人口拐卖所、儿童福利院切除两智障女子宫、民政局“代理”自己并未供养的死亡流浪者起诉肇事司机要求死亡赔偿以及个别民政官员贪污救灾、救济款的具体案件中,固然可以发现我国民政工作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但是这些个案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却无法靠自身来证明。因为“犯罪黑数”(未查明的犯罪)的存在,对同类个案的全国性统计同样无法反映问题的严重性。虽然媒体更热衷于报导和评论政府及其官员所做的坏事和新鲜事;但是笔者一贯认为,从政府及其官员所做的好事和常事中,才能发现其观念和体制上的更深层、更普遍的痼疾。我想无论是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好意思把他们例行公事和做好事中暴露出的“一点小问题”归咎于个别官员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或资产阶级腐朽道德的不良影响吧?

北京SOS儿童村招聘“妈妈”的报导无疑是一篇地道的正面报导,这样的报导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民政局工作的常态,暴露出来的问题更难以例外来搪塞。

法律在官员心目中的地位

由于劳动合同法最近一段时间一直是新闻热点,人们也许不难注意到北京SOS儿童村招聘的“阿姨”“没有退休后的保障”。由于“妈妈”要符合热爱孩子、具有教育和管理家庭的能力、年龄在25至35岁之间、高中以上学历、离异或丧偶无子女、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温和开朗、宽容机敏等条件(见北京青年报报导),而“阿姨”要求条件基本与“妈妈”相同,这就意味着“阿姨”不那么好找,而且招聘成本不低,儿童村将很自然地把目光投向那些曾经在儿童村称职地担任“阿姨”的人,以确保“阿姨”符合要求并降低招聘成本。而中国目前的就业市场形势,也决定了这些曾经的“阿姨”只要没有结婚生子,多半会乐于继续应聘在儿童村担任“阿姨”。其结果,所谓“阿姨”决非利用假期或闲暇在儿童村临时打工,而势必成为职业的“阿姨”,也就是多个儿童之家的候补“妈妈”。由于候补“妈妈”必须跟更多的儿童打交道,其工作难度更大。由于候补“妈妈”的工作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多个“临时工作”组成的,她们没有正式“妈妈”每年60-70日的休假。但是在“工作具有灵活性”的借口下,她们反而“没有退休后的保障”,这公平吗?劳动合同法刚刚生效,民政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就在自己所管辖的社会福利机构中招聘这种受歧视的“职业临时工”合适吗?

“妈妈”招聘条件中更严重的违法还在于要求“妈妈”“在职期间必须单身而且不能有子女”。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在世界各文明国家都是受宪法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对此也有规定。儿童村许诺给“妈妈”远较“阿姨”优惠的待遇,原来是以剥夺她们最宝贵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为条件的!她们不但终身不能有夫妻生活,不能有自己亲生的孩子;而且由于所抚养的孩子“12至14岁转入青年公寓集体生活”(北京青年报报导),她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养子女。她们55岁退休后在儿童村的“妈妈退休公寓”安度晚年与其说是一种待遇,毋宁说是一种无奈。民政局和儿童村设想的给儿童以家庭温暖的方法,原来是以制造“孤老妈妈”为条件的。

虽然中国的法制并不健全,但是仍然难以想像,当某个“妈妈”真的打算结婚或生孩子时民政局有能力强行阻止。如果民政局拒绝给“妈妈”和她的心上人办理结婚登记而“妈妈”起诉,法院无疑会判民政局败诉。北京SOS儿童村当然可能会以“妈妈”不再符合“妈妈”的条件为由将“妈妈”解雇或降为“阿姨”,这也许是给“阿姨”以歧视待遇的真正目的之一(另一个目的是节省劳动报酬);但是这一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受雇条件条款仍可能因为违反宪法和法律而被法院判决无效。问题是“妈妈”们未必有这么强的权利意识,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失去退休待遇的顾虑会越来越重。

制造孤老并不能给孤儿们一个真正的家

为北京SOS儿童村制造“孤老妈妈”辩护的最重要的理由或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制造一个“孤老妈妈”可以给二十多个孤儿以家庭温暖。对于那些缺乏人权观念、只知利害权衡的人们来说,这样的辩解是非常有力的。然而问题在于,如果北京SOS儿童村的设想不折不扣地实施,就能给被它收养的那些儿童以真正的家庭幸福吗?

这些孩子生活在一个叫儿童村的地方,8个相貌不同、年龄相差最多不过3岁的孩子住在同一个屋檐下,“12至14岁转入青年公寓集体生活”,这一切都在时刻提醒他们自己是被收养的孤儿,是父母双亡或被父母遗弃的孤儿。这种感觉幸福吗?善良的养父母会让孩子经常产生这种感觉吗?

孩子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养父的家庭中。如果说时刻意识到自己是被收养的而非父母亲生是不幸的,那么意识到自己被一个没有父亲的残缺家庭收养就会感到更加不幸——尽管可能因此而更加感激养母,但这在儿童村的情形下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儿童村的“妈妈”太奇怪了。

无论是亲生母亲还是养母,哪有每年撇下孩子独自去度假60-70日的?尤其是在那些没有父亲的家庭!“妈妈”是终身的,哪有把自己的孩子抚养到12至14岁就交出去而自己立即成为另外8个孩子的“妈妈”的?如果孩子幼小时还只是觉得自己的“妈妈”很奇怪,那么等到他们被交出去的时候就一定能发现:不是“妈妈”养活了自己,而是自己给“妈妈”带来了工作机会;所谓“妈妈”其实就是政府请来的保姆,而且是不诚实的冒充妈妈的保姆。即使是真的养母,12至14岁就把孩子赶出去,这样的“养母”还能指望孩子常回“家”看看吗?更别提跟孩子一起度过晚年了。

“妈妈”们在职期间能否给予孤儿如亲生儿女一样的关爱,其实也大成问题。养父母视养子女如同己出者所在多有;但保姆却没有这种可能,因为保姆同孩子的关系欠缺亲自关系的无偿性和终身性特征。要求本质上是保姆的“妈妈”视孩子如同己出,实际上是要求“妈妈”们具有圣女一样的品行。而强制普通人践行圣人道德的结果,反而可能造就披着圣人外衣的魔鬼。

也许正是因为意识到圣女难得,北京SOS儿童村才要求“妈妈”不能有自己的孩子,甚至为此而禁止“妈妈”再婚。但是这一限制非但不能让人放心,反而让人更加担心。25至35岁之间、高中以上学历、离异或丧偶无子女、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温和开朗、宽容机敏的女士在我们这个男多女少的国度要嫁人并不难,如果勤劳的话也不会长期找不到工作,她们为什么愿意放弃相夫教子的天伦之乐?考虑到给8个孩子当“妈妈”并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懒人是干不了这个工作的;愿意到儿童村当“妈妈”的人大概也就只剩三种了:因为对丈夫极度不满意而离婚或者被丈夫遗弃从而恨上了所有男人的,发现自己是同性恋者而离婚的,嫁了一个非常优秀的丈夫而且感情甚笃但丈夫不幸遇难或病逝从此“除却巫山不是云”的。加上热爱孩子而又没有亲生子女等其他条件限制后,最后一种人能找到几个太可疑了,而前两种人给孩子的不良影响恐怕远在有自己正常家庭生活的普通保姆之上。当然不能排除一时冲动应聘当了“妈妈”后又遇到自己中意的男人并因此而后悔的,这种人如果放弃劳动保障离开儿童村或甘愿被贬为“阿姨”倒是孩子们的幸运;如果患得患失将自己因为后悔而产生的怨气发泄到孩子们身上,那“她的”孩子们可就惨了。

给孤儿们真正的家无须制造孤老

即使制造一个“孤老妈妈”可以先后给二十多个孤儿以真正的家庭温暖,依然无法证明制造孤老的正当性,哪怕是从纯粹功利的角度;因为不制造孤老同样可以给孩子们以真正的家庭温暖,而且还可以大量节省财政或慈善基金的支出。这办法不是别的,就是世界各国盛行的家庭收养。家庭收养不但不制造孤老,反而可能减少社会上已经存在的孤老。

只有家庭收养才能给孤儿们以真正的父母之爱和家庭温暖,让他们不再时刻感觉到自己是个孤儿。家庭收养的收养人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具有无偿性和终身性,哪怕是单身男人或单身女人收养孩子,也远较儿童村的“妈妈”更像亲生父母。

为了鼓励家庭收养,收养人如果家庭贫困,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贴。收养非亲非故孩子的家庭获得补贴后的生活水平应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体现政府对收养孤儿、弃婴的鼓励;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因收养孩子而增加的必要支出,以防止收养孩子成为一种获取报酬的手段,改变亲子关系应有的无偿服务性质。

而现行的做法,是政府不但不给补贴,孤儿院还向收养人索取一大笔“抚养费”,甚至根本没抚养一天也索取一大笔“抚养费”,因为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收养人需要孤儿院开具的送养证明。这种恶劣的做法,极大地削弱了中国善良人的收养热情,导致中国的大量女弃婴只能被富有而善良的外国人收养,给贻害未来的性别比失调雪上加霜。除了强制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它在制造弃婴和妨碍收养两个方向起作用),孤儿院向领养人索取“抚养费”乃是中国人普遍不愿意领养孤儿、弃婴的第二大原因。

为了让孤儿们拥有完整的家庭生活,恰恰应当鼓励有子女的人收养,而不是相反:除了兄弟姐妹关系的存在使家庭更完整之外,有子女夫妻已经拥有的养育子女的经验也对被收养的孤儿非常有利。防止偏爱自己孩子的办法很简单,就是让有男孩的父母收养女孩或有女孩的父母收养男孩优先。其实即使不做此限制,也不见得就有多么可怕。在多子女家庭中,那些既非老大、又非老夭并且拥有同性别兄弟姐妹的孩子往往也感觉自己受歧视,但是他(她)比那些孤儿院(儿童村本质上还是孤儿院)里的孩子更感到不幸吗?

由于孤老(无孩子、无配偶)收养孤儿具有同时减少孤儿和孤老的双重社会作用,如果说只有男孩的家庭收养女孩、只有女孩的家庭收养男孩应当优先考虑,那么孤老收养孤儿就应当受到鼓励。鼓励的方法,就是政府仅仅对于孤老收养孩子给予聘请保姆的费用补贴;不过为了减少一老一少相依为命的家庭可能给孩子心理健康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对孩子安全的潜在危险(万一老人患急症死亡),可以考虑请保姆的费用补贴以一名孤老收养两个孩子为条件,并禁止孤老单独收养一名残疾儿童或三岁以下的儿童。

我并不是说要消灭孤儿院,它们仍然是需要的。但是由于孤儿院注定不可能给孤儿们一个真正的家,它只能作为孩子们被家庭收养之前的一个旅店。只有对于那些无人愿意收养的孩子,它才是一个无可奈何不得不接受的长期避难所。以儿童村的名义把孩子们的孤儿院生活理想化、长期化,是十分荒谬的。

3至6岁健全孤儿(没有婴儿期的麻烦,离青春期的麻烦尚远来得及引导,并且没有难治、不治的疾病)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即使没有政府补贴也是不难找到家庭收养的,把他们在儿童村里养到12-14岁,再移送到“青年公寓”过“集体生活”,恰恰是长期剥夺他们享受家庭生活的可能,拿他(她)们做“公养公教”的实验品。不可能仅仅因为剥夺了“公养公教”从业人员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和物质生活的富足,就能让孩子们从“公养公教”中享受到亲子间的天伦之乐。

谁的形象工程

北京SOS儿童村无疑是个形象工程。占地2.3万余平方米、包含15栋二层独栋小“别墅”的儿童村前期建设的费用就相当惊人。由于“阿姨”只是“妈妈”休假期间的替补“妈妈”,而一个带着8个3-6岁孩子的“妈妈”要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就够她忙的了,要到孩子们稍大几岁才能自己做饭,兼任采购家用物品和看护生病孩子的任务是不可能的。不要拿过去某些妇女自己生育8个孩子还能做许多家务来蒙事,那是用大半生的时间(譬如从 15岁到55岁)来养育的,而北京SOS儿童村的“妈妈”要用少得多的时间(30-55)养育3批共24个孩子!因此北京SOS儿童村无疑还需要一大批勤杂人员和会计、出纳、医护人员、村长等,其费用相当惊人。用这么庞大的费用去补贴家庭收养,能支付的恐怕不是120个孤儿、弃婴的收养补贴而是1200个甚至更多孤儿、弃婴的收养补贴。

除了临时走失或父母双亡,没有人会遗弃3-6岁的健康孩子——想遗弃何不趁早呢?除了养育成本损失外,还有无法弥补的情感损失。3-6岁的健康孩子已有很强的表达能力,落到政府手中父母不难找回。父母双亡的孩子如果四老尚存其一或者有叔伯姑舅姨(年龄大很多或已成年的哥哥、姐姐如今已很难找了),其实也是不难找到自己亲人认养的,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些亲人无力收养。如果政府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给予困难家庭以收养补贴,这些孩子的抚养问题立即迎刃而解。以3-6岁的健康孩子为收养对象的北京SOS儿童村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它是一个以剥夺“妈妈”结婚、生育的权利和孩子们的家庭生活为代价的奢侈品。

奢侈品一般都是用来向人炫耀的,北京SOS儿童村也一样:这里没有新生儿和病残儿的哭喊,没有幼儿和弱智儿童的随地大小便,绝大部分时间没有新来孩子的不适应症(八、九年一次);设施豪华,用品充足;“妈妈”们因为被剥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每天24小时全心全意地带孩子(至少是被设想成这样);孩子们因为物质的充裕和“妈妈”的关爱而忘记了自己失去父母的不幸,甚至因为集体生活而变得无私,展示出以“公养公教”方法培养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辉煌前景。

北京SOS儿童村只是一个形象工程,并不是一个示范工程。无论政府多么慷慨地在解决孤儿、弃儿问题上拨款(连这也是不可能的),无论国际SOS儿童村给中国多少捐助,也无法保证孤儿们都在3岁以后才失去父母并且都没有病残!北京SOS儿童村并不是给中国的孤儿院学习的样板,它只是用来摆看的,用来给民政局、政府和国际SOS儿童村展示业绩的。

我认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也需要形象工程的说法,但难以相信拒绝接收3岁以下儿童和病残儿、剥夺“妈妈”基本人权、剥夺儿童被家庭收养机会的既违法又悖理的要求来自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规定,我怀疑这是北京市民政局发言人对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诬陷。即使这些荒谬的想法是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提出的,恐怕它也只有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健全而且人们普遍缺乏法治意识的国家才敢提这种要求。北京SOS儿童村将开始招聘“妈妈”的消息报导之后连互连网上都没有出现一丝一毫的批评,这远比民政局搞这么个形象工程本身更让人悲哀。

──原载《民主中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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