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上路 专家:资遣费冲击台商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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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六日电)中国自2008年1月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其中又以资遣费的规范,对台商冲击最大。由于各省市将依各地最低工资和聘雇标准,陆续颁布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专家建议,人资主管务必了解相关规范与厂区规定的落差,以随时调整、避免挨罚。

攸关数十万台商经营成本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已正式上路,台商聘雇劳工,从解雇、资遣费、大量解雇劳工、人力派遣皆受严格规范。中华人事主管协会执行长林由敏表示,人事结构调整之外,台商更应从长远布局考量,亟思产业升级,以摆脱劳动成本逐年垫高恶梦。

他表示,今年起,中国劳工法定工时将减至每周40小时,每月加班时数上限缩至36小时;且台商须与劳工签订劳动契约,若未签订,将从应签约日起,每月发给劳工2倍工资;劳工试用期最长不可逾半年,试用期间须给付劳动合同约定8成薪资。

由于法令规定劳工只要连续2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即自然成为长期员工,除非试用期证明不合格,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否则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劳工。过去台商聘雇中国劳工,一般采1年1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无资遣费问题;但未来资遣劳工须支付资遣费,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资遣费、满半年发给半个月。

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资遣费的设计,对台商冲击最大。

尽管部分劳力密集台商企业,纷纷要求劳工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先行因应,但林由敏认为,中国劳工自主意识日趋强烈,为获资遣费,劳工恐向省市劳工局检举当初系遭雇主胁迫而不得不签署,则届时雇主不但需支付资遣费,罚款更无可避免。

因应该劳动大法上路,他表示,中国各省市将依各地最低工资和聘雇标准,陆续颁布劳动合同法施行细则。他建议,人资主管应先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与目前厂区规定的落差,并注意施行细则颁布期间,以随时调整厂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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