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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副市长一审判死缓

2008-10-1911:16 中港台时间|10-1822: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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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讯】(明报新闻网2008年10月19日报导)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近700万元,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据《京华时报》报道,此前的10月14日,刘志华在衡水中院出庭受审。法院宣判后,刘志华未明确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刘志华1949年4月出生于辽宁盘锦,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市劳动局局长、北京市西城区区委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北京市副市长等职。

在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刘志华分管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委、建委、体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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