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达士:令人担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

陶达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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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8日讯】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在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一部分工作。今天的《第一财经日报》报导中出现了“会议组成人员认为”这样的匿名描述,整个报导仅如下这么一小篇,对讨论的过程和意见的水平都是遮遮掩掩语焉不详。令读者起疑,不知道有问题的是报导不周还是会议讨论本身的水平不足。

相比一下美国,众议院监督与政府改革委员会10月份开始针对金融危机举办一系列的听证会,目的是为了找出导致目前金融危机的根源。

10月6日听证会叫来了上月破产的美投资银行雷曼兄弟首席执行官(CEO)理查德.富尔德,议员们对他进行了盘问。

10月24日听证会又叫来了前联邦准备理事会主席葛林斯潘、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柯克斯与前财政部长史诺等人共同出席作证。

民主国家由民选的议员举办公开的听证会,当着全体人民的面先把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搞清楚,然后再提出议案在议会里公开辩论,……当人民发现执行中出现问题时,就马上找自己选出的议员报告,这是由法治达到良治的必由之路。

而我们这里的“治理”,则是一小群匿名的“会议组成人员”,在封闭的会议室里窃窃私语,不经人民的监督订出一堆奇怪的法律,如被称为躲避更严重犯罪的“避难所”和“挡箭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11月1日施行,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为主管部门,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是法律上执行上的漏洞,导致奶站无人监管;农业部部长孙政才2008年9月22日承认,“目前,国家对奶站既没有专门的监管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原料奶中间收购环节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2007年,3月中旬以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调查发现中国出口美国植物蛋白生产企业违规添加三聚氰胺,导致了美国发生多起猫、狗宠物中毒死亡事件。7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关于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的讲话,竟然指责“境外媒体对中国出口食品乃至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炒作,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把中国商品妖魔化。”就这样,这个重要的信号也没有引起政府采取足够行动来把好食品安全关。倒是9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特别节目“中国制造”和9月27日《中国青年报》都对三鹿集团的婴幼儿奶粉生产流程了进行全方位报导,吹嘘它的“1100道检测关”。

从奶源、生产、检测等环节加强管理和控制,为广大消费者奉献了更多优质、安全的乳品。

既然前副总理吴仪曾经多年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为什么不开个听证会请她来谈谈自己的体会?三鹿的老板,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部门负责人、牛奶协会的领导、为三鹿吹嘘的媒体的负责人、给三鹿发免检证的人……都应该接受议会的问讯,他们作为毒奶危机亲历者对于体验治理的漏洞有着宝贵的一手经验……

上一部与毒奶事件有关的法律是怎么制定怎么执行的?有什么教训应该汲取?这需要有一个民选议员主持的听证会才能替人民搞清楚。但可悲的是,由于在中国无论是制订法律的过程,还是执行实施法律的过程,都没有人民通过民选议员来参与;再制订多少部法律也会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那样形同虚设,像毒奶事件中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那样水中捞月一场空,除非将台湾的民选议员模式速速引进到大陆来。

[参考资料]: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建议建立高效监管体

2008年10月25日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赵杰

“三鹿奶粉事件”,在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三审稿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借鉴之后,又成为北京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草案时出现频度最高的词语。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组成人员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以及后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为该法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教训和经验,大家建议通过立法,应建立起通畅、高效的监管体制。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食品监管体制提出了种种看法甚至质疑。事件本身以及各界的意见成为经过两次审议的草案参考的重要依据,其中对监管体制作出了更加明晰的规定,明确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和责任。

“老百姓想得到的是一个职权明晰、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和权责合理的监督体制。”有委员认为,“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一个很大的问题,不是执法部门缺乏监督权力,而是履行监督职权不到位的问题,“就是有关部门对奶站监督不力”,由此,他们建议要在现有“分段管理模式”的规定基础上,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无缝链接”的规定,即在每一个监管环节中不应当存在有漏洞的地方,该监督的地方,必须到位。

草案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就此条款,有委员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都是采用垂直管理,“这条规定等于要让这些部门接受双重领导和指挥”。

还有委员认为接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是“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存在职权和职能的交叉,以及职责不明”。由此他们建议草案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的、理顺的、统一的管理体制。

另外有委员认为,该法应该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的监管思路。同时,他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样“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把关,保障食品安全”。

除了提出要完善和加强监管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组成人员还就添加剂的相关规定、相关食品的检验和标准制定,以及食品包装规定等内容提出了详细的建议。还有不少委员认为,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罚款额度也太低,因此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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