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移民局公布宗教人员签证最终规定

张雪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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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讯】移民局于2008年11月21日发布消息,公布移民局关于宗教人员签证最终规定,并介绍了最终规定对宗教人员签证有关规定的重大修改,此规定涉及宗教人员在美从事宗教工作的临时工作签证(R-1)和宗教移民申请类别。

宗教签证只有通过在美国的宗教机构作为外国人的雇主向移民局进行申请,而且此美国宗教机构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R-1签证在美国从事宗教工作并可能最终申请绿卡。非牧师(nonminister)宗教人员签证类别在2008年10月1日过期并且移民局在10月1日已经停止接收和审理所有此类申请,包括与此相关的移民申请。

布什总统在2008年10月10日签署了特别法案对非牧师宗教人员签证类别延期6个月,直至2009年3月6日。然而,布什总统签署的延期法案只有在移民局有关规定发布后才能生效。随着移民局上述最终规定的发表,非牧师宗教人员签证类别的延期正式生效并且移民局已开始接受和审理此类申请。新发布的关于宗教人员签证最终规定包括很多重大修改,旨在移民局增加对此类申请的审核并减少欺诈。下面我将对最终规定的某些重要修改向读者进行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最终规定将第一次申请批准的期限从3年缩短至30个月,这样移民局可以在审理延期申请时尽早审核是否仍然符合该签证的条件。当然,签证批准的期限将取决于递交申请的宗教机构对该将持宗教签证人员服务时间的需要。另外,此签证可以有一次30个月的延期,这样总的签证期限最长可达5年。

在最终规定发布之前,宗教人员签证的申请人有时可以直接到美驻外使领馆直接申请R-1签证而不必经过移民局事先批准。根据新发布的最终规定,所有宗教人员签证的申请都必须先通过宗教人员签证申请机构(教会等)向移民局递交申请和相关的I-129表格。只有在取得移民局申请批准后宗教人员签证的申请人才可以到美驻外使领馆申请R-1签证。最终规定还要求雇用单位向移民局出具证明新雇员的资历、工作性质和该机构的合法性的证明(attestation)。

最终规定还提供了移民局可能对宗教人员签证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额外通知。现场检查的目的是减少申请欺诈并增进移民局的监控能力以确保申请符合宗教人员签证的条件。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对申请不利的情况,移民局会向申请机构发出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申请机构可以向移民局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

最终规定要求所有宗教人员签证申请机构向移民局提供当前有效的美国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其免税地位(tax-exempt status)的证明信。没有税务局出具的信件将其定为宗教组织(religious organizations)的申请机构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其宗教性质和目的,同时还必须证明其与享受免税待遇的某宗教的关联关系(affiliated with a religious denomination that is tax exempt)。

新发布的最终规定还涉及到宗教人员签证有关的其他方面,包括宗教职业(religious vocation and religious occupation)的定义、申请宗教签证人员的工资要求等等。移民局在发布最终规定的同时还发布了最终规定有关问题的问答,进一步解答了许多与宗教人员签证最终规定有关的问题。随着宗教人员签证最终规定的发表,移民局恢复了对非牧师宗教人员签证申请的接收和审理。需要申请非牧师宗教人员签证的人员应当尽早咨询律师,在2009年3月6日之前及时递交申请。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info@zylawyers.com,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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