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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 水、电也要签定型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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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瑞华/台北报导〕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昨天指出,自来水和电力等公营事业日后与用户须签订定型化契约,若发生可归责于业者的停水或停电,用户可望获得合理赔偿。

消保会表示,自来水和电力等公营事业的服务提供契约目前是以公营事业营业规章方式规范,其中关于企业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常缺乏明确约定条款,或缺少给用户合理保障,例如用户长时间被停水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以致常引发用户抱怨。

主管机关和自来水、电力公司目前正在草拟自来水和电力的服务契约范本,和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使用户权益保障更能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精神,未来用户可获得服务契约预先审阅期,和各项收费或赔偿标准的资讯。

消保会法制组表示,目前草拟自来水服务契约范本的进展较快,预计年中以前可将草案公告。用户未来有3天的“契约审阅期”;而用户申请新装、改装、停用、复水、废止或其他用水异动事项时,水公司应将各项收费标准和所需文件,以契约附件方式交付用户,使收费资讯透明化。

水公司也有义务事先通知用户停水的时间和区域,并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如果有特殊情形须连续停水达12小时以上,或定时供水,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如果是临时发生的停水事故,也须事后补报在地主管机关。

消保会指出,在草案审查期间,民众如果对自来水、电力的服务契约范本有意见,可提供消保会参考,可电洽02-28863225,或写电子邮件到消保建言信箱:scd5@c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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