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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财务不佳银行不得发行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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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十九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正式发布“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即日起财务不佳银行不得发行金融债,农渔会、信用合作社也不得购买风险高的金融债。

金管会一月底预告,将修正“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办法”,本周正式发布,共计修正三条。

金管会表示,备抵呆账提列不足或逾放比率超过5%以上的银行,若经要求仍未改善者,不得发行金融债券,此外,银行若经主管机关核处罚锾次数3次以上、或累计罚锾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也不得申请发行金融债券。

过去因宝华、中华银行等问题银行发行高利率金融债,让农渔会、信合社认购后大失血,金管会因此修正相关办法,修正银行不得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及规定财务状况不佳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销售限制条件。

金管会表示,资本适足率介于4%至8%的银行,经主管机关核准虽可发行金融债,但销售对象限定为银行、票券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参与资本强化计划的特定人、总资产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或基金、信托财产超过5000万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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