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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购地借款利息支出 有条件列报费用

2008-04-20 12:00 中港台时间|04-19 23: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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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财政部区国税局指出,大部分营利事业在经营有成之际,也都想拥有自己的土地,动辄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庞大购地资金,常须仰赖银行贷款资金来挹注,不过,营利事业因借款购买土地所支付的利息,必需以购地用途来决定利息认定方式,才能列报费用。

北区国税局表示,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 9款规定,营利事业因借款购地利息支出,必需以购买土地用途来决定利息的认定方式。

换句话说,如果购买的土地是要盖厂房等用途者,就是属于固定资产,营利事业在办妥土地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的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若属非固定资产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在土地出售时,再转作其收入的减项。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若有因购买土地的借款利息,应注意确实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发生错误而遭到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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