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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地借款利息支出 有條件列報費用

2008-04-20 12:00 中港台時間|04-19 23: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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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財政部區國稅局指出,大部分營利事業在經營有成之際,也都想擁有自己的土地,動輒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龐大購地資金,常須仰賴銀行貸款資金來挹注,不過,營利事業因借款購買土地所支付的利息,必需以購地用途來決定利息認定方式,才能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 9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借款購地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

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若屬非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在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的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應注意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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