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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家播电视听广播 不接扩音设备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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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二十一日电)小吃店、小商家在店内播电视、听广播,是否侵犯著作权?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今天表示,如果业者只是单纯开机,没有另装扩音设备等器材,就不涉及著作权法的“公开演出”,也不必向著作权人付费取得授权。

中华民国录音著作权人协会(ARCO)最近派稽查人员到台北车站附近巡查,要求小店家关掉店内电视,停止公开播放,否则就需付费取得授权。

智慧财产局今天表示,ARCO是合法设立的录音著作著作权中介团体,向利用人收取公开演出使用报酬率也经智慧局审议,但小店家在营业场所内播放电视、音乐,并不一定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不一定要付费。

智慧局表示,如果店家在营业场所装设电视机,只是单纯接收电视节目讯号,未把声音、影像传送到另外的收视设备,应属“单纯开机”,不涉及著作权法所指“公开演出”,不需向著作财产权人或著作权中介团体洽取授权。

店家以一般家用设备(例如一般收音机)接收广播电台播送的音乐,也是单纯接收行为,不涉及“公开演出”,不必取得授权。

但是如果业者另外加装扩音设备或器材,把原播送的声音、影像向公众传达,就涉及“公开演出”;以播音设备播放自备的音乐CD、录音带,同样涉及“公开演出”,需依法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中介团体取得授权,支付报酬。

不过,著作权人或中介团体只能向利用人(店家)收取使用报酬,没有向利用人进行刑事诉追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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