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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保障签生前契约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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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行政院版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殡葬礼仪服务业者向消费者收取生前契约费用之百分之七十五,应交付信托业管理,一旦业者破产,相关费用将退还消费者,不会落入债权人手中,扩大保障签订生前契约消费者权益。

内政委员会中午初审通过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保留四条争议条文交付党团协商,委员会召集委员、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嘉进裁示,提报院会处理前由他负责召集协商。

行政院有感殡葬管理条例自2002年施行后,对殡葬管理现状仍有不足之处,遂提出总体修法版本,盼扩大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提升殡葬业者服务品质。

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条规定,关于生前契约部分,“其有预先收取费用者,应将费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业管理”;新增第五十二条规定,殡葬礼仪服务业者若破产、依法解散、遭勒令停业逾六个月以上、停业期满逾三个月未申请复业等,须退还费用给已签生前契约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消费者。

由于现行法令让自然人得设置私立殡葬设施,但自然人死后有遗产继承等问题,可能产生产权不清的情况;因此,草案第五条限制仅有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等,可设置私立殡葬设施。

其余与消费者权益攸关的修法,包括殡葬业者须经所在地主管机关许可;合法殡葬业者均应加入营业处所所在地之殡葬服务业公会始得营业;增列非经许可的殡葬业者不得与消费者签生前契约;增列殡葬服务业应公开相关资讯等。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犯杀人、妨害自由、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者,不得充任殡葬服务业负责人,被称为“排黑条款”。

除上述无争议条文外,攸关已存放在寺院、宫庙及宗教团体所属的公墓、骨灰设施(即灵骨塔)的消费者权益,修法后在管理上是否应就地合法引发争议。国民党籍立委黄昭顺等人提案认为,只要是在2002年条例施行前募建,其后灵骨塔若有损坏仍得修建。

不过,行政院版则限缩在条例施行前十年,即1992年前募建的宗教设施附设的灵骨塔,损坏后才能修建。是否能修建,将影响消费者存放骨灰权益。

政院版与黄昭顺等人版本立场类似,都是希望能就地合法已募建设施,只是时间上是无限期回溯、或是只回溯十年,仍无共识,保留协商。

为免殡葬业者倒闭损及消费者权益,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业者应提拨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中百分之二,成立殡葬设施经营管理基金。但此条文未获共识,保留协商。

另外,有关增列医院不得附设殓、殡、奠、祭设施,并对现有之殓、殡、奠、祭设施明订五年落日条款,及2002年条例施行前已存在公墓的合法坟墓,可于原规划容纳数量范围内,继续存放,并不得扩大其规模,同样遭委员会初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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