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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儿童家暴 为人父母者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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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六日电)台北市万华区日前发生一件父亲掐死儿子后上吊轻生的人伦悲剧,其实在一些家贫,或是有残疾小孩的家庭,确实存在悲剧发生的高风险性。不过警方提醒为人父母,选择带着幼小子女寻求轻生解脱,一旦获救将面对杀人重罪,作出不尊重生命的决定以前,千万要多想想这些后果!

根据内政部儿童少年受虐案有关“施虐者”统计,2005、2006年施虐人数都超过九千人,其中父母(含养父母)占大多数,分别有六千六百九十人、七千四百三十七人;以教育程度来看,“国中以下”学历者占近四成比例。若改以施虐者本身因素来看,包括“缺乏亲职教育”、“婚姻失调”、“贫困”、“失业”、“酗酒滥用药物”等几项因素占八成左右,显然这类高风险家庭有其脉络可循。

警方受理“亲子共赴黄泉”虐儿悲剧案例发现,除小孩子本身有智障或脑性麻痹等肢体上缺陷,父母选择走向不归路,大多是不堪承受经济沉重压力,或是自己身体多病,一方面觉得对不起孩子,再者也是不忍心自己走后,孩子变成孤儿留在人间受尽痛苦。

不过就“法”而言,刑事局指出,婴儿呱呱坠地后 ,依民法相关规定,包括生存权在内就受到法律的保障 。包括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子女 有保护与教养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千一百零八十五条“ 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但没 有任何一条法条,允许父母有特权在必要时可以剥夺未 成年子女的生命。

因此父母这种“一了百了”的寻短念头,不管理由何等冠冕堂皇,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杀人罪,父母将面对法定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子女是未满十二岁的儿童,或者是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因为父母故意杀害而丧生,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还要对行为人加重刑罚至二分之一。即便父母与孩子侥幸在鬼门关捡回一命,父母仍得面对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警方分析,这类高风险家庭,一般人际网路链接不强,缺乏亲友奥援,但父母平时还是很爱孩子,邻里街坊平常也难看出警讯,要谈防制悲剧不幸发生,端赖社会福利体系志工平日的访视、协助照护,相较警方公权力,在“事前”往往难有介入的空间。

因此警方提醒为人父母,任何问题终有解决办法,选择带着幼小子女寻求轻生解脱,在作出不尊重生命的决定前,千万要多想想这些后果,以免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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