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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买卖房屋 应留意房屋税分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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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房屋税在5月开征,税额是依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开征的房屋税。房仲业者指出,房屋税是按月课征,因此买卖房屋,应留意房屋税分摊问题。

每年5月开征的房屋税,期间是上一年的7月1日至今年的6月30日,例如2008年房屋税课税期间,从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合计12个月。

北区房屋指出,房屋税是按月课征,根据“台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典卖、移转在当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税自当月起向承受人课征,在当月16日以后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课征。

举例来说,去年2007年12月10日为买卖移转日,则买方负担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合计7个月的房屋税,2007年7月到2007年11月5个月的房屋税则由卖方负担,并在申报契税时,先行缴纳完毕。假设交屋日为12月16日,则由卖方负担前6个月,买方负担后6个月。

依照地方政府规定,房子在15日以前买卖移转,对卖方有利,因为该月买方使用天数多,应负责该月房屋税;买方在15日以后买,对买方有利,该月房屋税由卖方负担。

不过,实务上,房屋税、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大都还是“使用者付费的概念”,计算方法以365天,使用天数总计,较为公平。

因此,当民众在买卖房子时,地政士会负责以交屋日为分算点,双方分算找补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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