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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買賣房屋 應留意房屋稅分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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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房屋稅在5月開徵,稅額是依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開徵的房屋稅。房仲業者指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因此買賣房屋,應留意房屋稅分攤問題。

每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期間是上一年的7月1日至今年的6月30日,例如2008年房屋稅課稅期間,從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合計12個月。

北區房屋指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根據「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課徵。

舉例來說,去年2007年12月10日為買賣移轉日,則買方負擔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合計7個月的房屋稅,2007年7月到2007年11月5個月的房屋稅則由賣方負擔,並在申報契稅時,先行繳納完畢。假設交屋日為12月16日,則由賣方負擔前6個月,買方負擔後6個月。

依照地方政府規定,房子在15日以前買賣移轉,對賣方有利,因為該月買方使用天數多,應負責該月房屋稅;買方在15日以後買,對買方有利,該月房屋稅由賣方負擔。

不過,實務上,房屋稅、水電費、管理費等費用,大都還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計算方法以365天,使用天數總計,較為公平。

因此,當民眾在買賣房子時,地政士會負責以交屋日為分算點,雙方分算找補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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