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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视猥亵罪 可望走进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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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近来法院对猥亵案的一些认定,备受外界质疑,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昨天通过决议,认为刑法猥亵罪只要“行为违反被害人意愿,并满足个人性欲”即构成;有法界人士指出,依此决议,未来所谓“袭胸10秒”、“强行舌吻5秒”等犯行,秒数已不是重点,因为只要达到上述要件,就可成立猥亵罪。

最高法院昨天召开刑事庭会议,讨论刑法第224条违反意愿猥亵罪,条文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意愿的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其中“其他违反意愿的方法”如何认定,一直有两派不同见解。

犯行秒数已非重点

甲说认为,“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要与“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相当的行为,才构成猥亵罪;乙说则认为,“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是指强暴、胁迫等以外的方法。经最高法院讨论,基于现行法律立法本意,是出于保护个人性自主权,因此决议采用乙说。

法界人士表示,最高法院决议, 只要在违反被害人意愿、并已满足个人性欲的情况下,就成立刑法猥亵罪;不过,未来在司法实务上,秒数时间是否仍会影响法官的心证,将是个案认定的问题,也有待观察。

至于,若属开玩笑或恶作剧的亲吻、拥抱或触摸臀、胸等,则由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来处以刑责。

不过,也有一些法官支持甲说,认为此种犯行,在“瞬间”发生并结束,尚不构成刑法猥亵罪,而应仅论以性骚扰。

适逢行政院妇权会小组委员周清玉,以及妇女团体将于今天拜会司法院之际,最高法院于昨天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可说别具意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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