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心肌梗塞跌死 法院判不须赔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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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4日电)男子投保意外险后,于工作时自吊车跌落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求偿遭拒。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须理赔,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死者是因心肌梗塞而非意外死亡,改判不用赔。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余姓男子民国91年间,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伤害险,依契约内容,若余姓男子因意外事故受伤,导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应理赔300万元保险金。

余姓男子民国94年3月间,工作时从吊车跌落地面,造成颈椎骨折死亡,余姓男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因而提出告诉。

法院一审时采检方验尸证明,认为死者是因跌倒意外致颈椎骨折死亡,判决保险公司应理赔死者家属3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以死者死因有待厘清,将案件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时函询法医研究所鉴定,发现死者是因工作时心肌梗塞发作,才从吊车跌落,并非意外踩空跌落,且余姓男子工作前已向监工表示身体不适。合议庭因而认定死者非死于意外,改判保险公司不必理赔。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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