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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心肌梗塞跌死 法院判不須賠意外險

2009-10-24 14:29 中港台時間|10-24 01: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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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男子投保意外險後,於工作時自吊車跌落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求償遭拒。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須理賠,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死者是因心肌梗塞而非意外死亡,改判不用賠。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余姓男子民國91年間,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傷害險,依契約內容,若余姓男子因意外事故受傷,導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理賠300萬元保險金。

余姓男子民國94年3月間,工作時從吊車跌落地面,造成頸椎骨折死亡,余姓男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拒,因而提出告訴。

法院一審時採檢方驗屍證明,認為死者是因跌倒意外致頸椎骨折死亡,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死者家屬30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以死者死因有待釐清,將案件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時函詢法醫研究所鑑定,發現死者是因工作時心肌梗塞發作,才從吊車跌落,並非意外踩空跌落,且余姓男子工作前已向監工表示身體不適。合議庭因而認定死者非死於意外,改判保險公司不必理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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