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请人当托伪造公文 三亚民警三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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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讯】何剑明是旅居加拿大的上海人,十几年前因一个偶然的机会来到三亚,被三亚美丽的自然风光所吸引。2004年他再次来到三亚,期间,三亚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王堂良与他认识后表示有意合作。因为王是警察,何剑明认为应该信任,但接下来的几次合作均有被王堂良欺骗的嫌疑。

2007年3月,因为双方合作不愉快,王堂良带人将何剑明打伤。在经历了此事件后,何剑明向三亚司法机关举报王堂良涉嫌诈骗,同年9月,王堂良被逮捕;2008年6月4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意外的是,同年12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下达了“对王堂良不予起诉”的决定。何剑明不服提起申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何剑明又向海南省有关部门申诉,等待他的是漫漫的申诉路。

A.案件事由

雇农民当托儿空手套“地”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4年8月,王堂良分别与邢某某、谭某某联系并谈妥
以65000元、63000元的价格买下位于三亚河东东岸村丹州一组的两块地,当时
尚未付款。

2004年下半年,王堂良向何剑明介绍了这两块地,并谎称是自己已买下该地,何剑明简单了解后表示有投资意向。因王堂良没有实际买下邢、谭的地,于是,王堂良就找到该村村民李大明,给了李400元好处费,让其冒充是这两块地的主人。安排妥当后,王堂良又找何剑明商谈,称上次在东岸村看的两块地总价378840元,在5个月前他已付19万元给土地主人李大明作为押金,现已到期,如不再交付余下的188840元,就要被没收土地和押金,王堂良要求何剑明出资188840元与他合资买下这两块地,何剑明同意。

同年11月3日,王堂良拿出一份伪造的5个月前他与李大明签订已付李大明19万元的《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协议书》,骗取何剑明的信任。之后三人一起到三亚市解放路农业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由何剑明将18万元转入李大明个人账户中,同时何剑明还将8840元现金交给李大明,后李大明将王堂良草拟好让他签名收到188840元的收据交给何剑明。之后王堂良让何剑明在那份伪造的《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协议书》上补签名。何剑明转账完后有点不放心,他发现协议有疑问便多次质问王堂良,王堂良向何剑明承诺如该地有任何纠纷或无法经营,由王堂良自己承担所有责任,并退还何剑明的一切投资费用。11月5日、7日,王堂良带李大明到三亚市荔枝沟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别取出6万元和12万元现金,后与谭某某和邢某某各签订了一份《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协议书》,但王堂良将签订的时间提前到2004年11月3日、11月7日,并分别支付给谭某某63000元、邢某某65000元。之后,王堂良在该地上建造了一栋两层楼房。

何剑明称,他出资后,该地就由王堂良占用建房,他没有得到土地,王堂良也没有将出资款退还。

持伪造政府公文骗取他人投资

2000年、2003年,王堂良以其家人的名义分别从三亚市凤凰镇海坡村王贻生、钟华新手中买下位于海坡村一横路附近二块近2亩集体用地和位于这2亩地中间约650平方米的土地(但王堂良将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提前到2000年6月18日),这三块地共有1968平米。

王堂良买下这三块地后,为达到能让何剑明来海坡自家土地上投资的目的,于2004年10月16日,将盖有伪造的“三亚市羊栏镇人民政府”和“三亚市羊栏镇海坡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三亚市羊栏镇海坡村民建房用地依据》的虚假证明给何剑明看后,骗得何剑明的信任,并以其母亲黄三黑的名义与何剑明签订了一份《房产互易及其经营事项协议书》,协议规定黄三黑出海坡村土地,并负责建造A、B二栋别墅土建工程。A栋别墅建造完工后,黄三黑方以该栋别墅与何剑明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18号富华第16栋别墅互换并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11月,何剑明出资在海坡村兴建了A、B、D三栋楼房,其中A栋二层框架由王堂良家人出资,其余部分由何剑明出资。A栋为300多平米的别墅,B、D两栋为客房共49个房间,后王堂良与何剑明互换别墅。B、D两栋由何剑明经营,由于王堂良无法办理A栋房产证,何剑明一直不肯将海口富华第16栋别墅房产证交给他。但海口富华第16栋别墅从2005年6月起的房租一直由保安罗之孟代收后汇给王堂良,合计金额18850元。

没有资金投入却要求占10%干股

2002年,三亚市民林亚玉与田独镇新村村三营村小组共同联营拟建造田玉大厦,由村委会出约800平米土地(即现在的田独上海世家)和负责办理报建手续。林亚玉出资,建成后双方收益按三七分成。后林亚玉由于资金问题无法让该项目如期动工。2004年9月中旬,王堂良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约林亚玉商谈让其转让该地事宜,林亚玉同意后,王堂良又请求何剑明同其合作投资该项目。

同年9月22日,王堂良和林亚玉拿着所有关于该项目的手续赶到海口何剑明的家中,为让何剑明投资该项目,王堂良在何家当场写了一份投资《担保书》,保证如在建房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他个人承担。同时王堂良起草了一份《转让土地建房手续付款协议书》,王堂良与何剑明共同作为乙方,与甲方林亚玉签订此付款协议书。次日,何剑明按协议书约定先垫付40万元给林亚玉。何付款后让王堂良拿出协议中他应支付的那部分钱时,王堂良以目前资金困难为借口要求何先垫付,何只好把余下土地款分二次付给林亚玉。

2005年3月9日,何剑明找王堂良要求支付合作资金,王表示资金困难但承诺建至二层时一定投资。当楼建至二层时,王仍没有拿钱出来投资,何剑明再次找他协商。7月30日,王堂良以自己的名义单方面给何剑明写一份《协议书》,说明其资金无法到位先退出该大厦40%股权,只占10%的干股,何剑明坚决不同意。最后,何剑明只好想办法筹资将该楼盖完。

B.开庭审理

检察院认为确属欺骗但证据不足

何剑明在经历了几次骗局后,向三亚司法机关举报王堂良涉嫌诈骗。2007年9月,王堂良被逮捕,2008年6月4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就在何剑明以为会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时,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却在2008年12月下达了“对王堂良不予起诉”的决定,何剑明不服提起申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

三亚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起诉到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撤回再作不起诉决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至于王堂良涉嫌诈骗的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达到完全充分,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王堂良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何剑明所提出涉嫌诈骗的三件事情中,王堂良确实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诱使何剑明投资与其合作,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只能认定王堂良的行为涉嫌民事欺诈性质。申诉人何剑明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王堂良不予起诉的处理决定。

C.申 诉

受害者质疑检察机关的决定

对此,何剑明很不服气。何剑明说,检察机关已查明王堂良花钱雇托儿串通欺骗他的18万元及土地,不惜涉嫌犯罪伪造政府的公文和印章证明其财产合法性,最后达到了欺骗他投资的目的,但检察机关却又认定“王堂良确实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诱使何剑明投资与其合作……但王堂良涉嫌诈骗的事实尚未查清……”。这个结果好比是该决定书的过程是想查明一头牛,但结果认定却是一只羊。

再说,王堂良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是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但其公然经商并从中谋取利益。经历这么多次的投诉及检察机关的查明事实,但是王堂良仍然若无其事地回到公安机关任职。

目前,何剑明已向海南省有关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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