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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恩娟致函上海市黄浦区房屋管理局局长

陈恩娟
2009-11-02 02:43 中港台时间|11-01 13: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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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讯】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你好!

本人是黄浦区瞿溪路480号私房的共有产权人陈恩娟,该处房产已于2009年2月被列入了拆迁范围。贵局已作出了[黄房管拆(2009)81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通知本人于2009年11月2日下午15:00出席强制拆迁听证会。故本人在此向你局明确表明如下观点:

1、拆迁必须按照<宪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规定来实施,同法律相抵触的<条例>;<细则>等违法规定本人一概不予执行.

2、本人对瞿溪路480号私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贵局妄想用违法的"政策"来剥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必须对本户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

4、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行为,因由民法来调整关系。贵局对本户所作的裁决,是犯了强制交易罪。如再对本户实施强制拆迁,就更是犯了抢劫罪,本人将依法予以追究到底.

5、该地块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属违法拆迁.

6、对于一切个人和单位的违法行为,本人将一律予以坚决抵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行政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致
敬礼
陈恩娟
2009.10.29.
附:沪黄房管拆听通字(2009)第302号听证通知书一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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