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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缴纳应继分遗产税者 不得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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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曾韦祯/台北报导〕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孙道存条款”,未来法务部可禁止欠税款人从事奢侈行为;另遗产继承人若已按其法定应继分缴纳遗产税者,行政执行处不得限制其住居。

欠税禁奢条款 初审通过

过去对限制住居的欠税金额,无明确规定,草案则增列,规定个人确定欠税一百万元以下、事业负责人欠税二百万元以下;或在救济程序终结前,个人欠税一百五十万元以下、事业负责人欠税三百万元以下者,行政执行处不得限制其住居。

禁奢条款部分,草案纳入法务部的修法意见,欠税达一定金额者,禁止其购、租一定金额以上商品、服务,禁搭特定交通工具,禁为特定投资,禁入高消费场所消费,禁赠、借他人一定金额以上财物,禁每月消费超过一定金额。其额度由法务部定之。

委员会昨审查立委吴育昇、罗淑蕾等人所提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列入欠税款人的禁奢行为,并将缴纳遗产税义务从共同负责改为就其应继分负责。但法务部及行政执行署反对改为应继分,认抵触民法共同共有财产规定,一度引发立委不满。

立委吕学樟批评,行政执行署可说是民怨之首,让孙道存等欠税大户过豪奢生活,却限制小额欠税人出境;罗淑蕾指出,身为债主的财政部早在一九九七年就同意,个人可按其应继分缴纳遗产税,法务部为何反对?

行政执行署署长林朝松表示,这是因为适用的法律不同,财政部适用的是税捐稽征法,执行署适用行政执行法;民法上有定义共同共有财产,立委提案恐抵触民法,且现在对限制出境的审核极严,小额欠税几乎未见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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