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学会秘书长廖福特谈西班牙诉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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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讯】西班牙国家法庭日前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元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台湾国际法学会秘书长廖福特认为,这是在国际法上非常大的一个突破,意义重大。廖福特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犯下群体灭绝罪的执政者想利用其它方式逃脱审判不可能,他呼吁各国政府应该积极配合西班牙法庭的起诉。(录音)

(希望之声记者何文、林洪采访报导)廖福特指出,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无论被告在哪里犯罪,只要罪名成立,各国法院均可审理。“刑事法院规约里面提到,残害人道罪、残害人群罪、种族灭绝、战争罪、破坏和平罪等等,可以建构一个“普遍管辖权”,它实质的内涵是说,无论这些罪行是发生在哪一国,其它国家都可以去受理以及追诉,形成 “普遍管辖权”。所以说基于这个理由,西班牙可以受理发生在中国的残害人权罪的这些罪行,就是普遍管辖权建构的一个在国际法上非常大的一个突破。”

廖福特表示,从表面程序上和实际运作方面,此案的意义都非常重大,执政者必须警惕实施酷刑和种族灭绝后的下场。“通常他有所谓的国家豁免权,政治上他掌握了实质的权力,所以说没有办法去追诉。现在可以透过一个普遍管辖原则,我们刚才所说的,到其他国家去受理这个案件而且去追诉的话,很显然的他会形成一个概念点,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级官员在他自己国内所进行的各种的迫害的话,他如果是一个酷刑、是一个残害人群、是一个种族灭绝的话,那在所有的国家都还可以去进行追诉,这种情况之下,可以很实质上的让执政者,如果执政者他想要迫害他的人民的时候会有所警惕,他并不是说不要负责任的,而是你在自己国内进行这些事情的话,他实质上可能也要面对其他国家对你的追诉。”

廖福特进一步指出,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的案例:“比如说像过去南斯拉夫的米诺塞维齐,他所面临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在1990年代时,米诺塞维齐是在南斯拉夫自己境内进行种族屠杀,后因为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来进行国际性的逮捕,让米诺塞维齐到荷兰海牙接受审判,这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前例。”

关于国家豁免权的问题,廖福特强调,按照罗马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定可以直接了当的对国家高级官员进行审判,只需要多个国家的相互合作:“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就是要排除掉这一部分,如果这个国家的高层官员所做的是一种残害人群,是一种酷刑,是一种迫害人道的罪行时,这时候是不能享有国家豁免权的,即使是国家元首,都不享有国家豁免权。”

廖福特让人们厘清一个概念,就是这些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并非政治犯,因此不存在“政治犯不引渡”的问题:“我个人不认为这个是政治犯,因为这完全不符合我们所称的政治犯的定义,一般来说我们会提到国际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的话,他基本上是一个个人的人民,一般的人民他基于民主、人权的概念,而去反对自己的政府,然后被迫不得已逃离开他自己国家的时候,这时候其他国家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所谓“政治犯不引渡”的问题。这些人(实施迫害者)是政府的高级政府官员,他没有所谓反对国家的问题,他根本就是执政者,所以他这个完全实质上不符合政治犯的情况。”

廖福特提醒中国人民,实际上对法轮功的迫害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发展。“如果中国不再迫害法轮功的话那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发展,也就是说,中国能够面对不管是中国整个宗教的发展或是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等这些发展,那对中国是很大的一个进展,我相信整个国际社全部都会给予很正面的评价。”

廖福特最后呼吁台湾的执政者应积极地配合国际法庭:“我一直认为台湾的执政者应该要着重这个议题,你必须要在这个发展的过程里面,同时也去提到你对人权的价值的着重,当对岸中国发生人权迫害的时候,我们应该也要挺身而出。”“不只是消极的把人权迫害者排除在人外而已,而是更积极的发现这种人权迫害者的时候,我的国家也应该挺身而出,去追溯这些人权迫害者。这才是符合在整个国际人权法,国际刑事法,所建构一个“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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