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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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讯】(美国之音2009年 12月 01日报导)假释是美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但又是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美国各州和联邦一级从1942年开始实行假释制度后,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重新确立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假释制度。根据这项法律,1987年11月1号之前有过犯罪活动的联邦监狱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后,仍然有资格得到假释,但是,在这之后有犯罪行为的联邦监狱犯人不享受这种待遇。如果他们在狱中表现好,每年最多可以减刑54天,释放后一段期间内仍要继续接受监视。

目前,美国虽然绝大多数州仍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北卡罗来纳大学社会学和刑法学教授马里奥·帕帕罗奇比较了有假释委员会和没有假释委员会的州的不同。

他说:“在没有假释委员会的州,比如说,法律规定抢劫罪的刑期是5年,犯罪人员在服满85%的刑期后便可获得假释,释放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视。但是,没有人对是否释放监狱犯人进行审议,即使他没有遵守监狱的规定,也都必须释放,这被称为‘法定释放’。在那些仍然有假释委员会的14个州,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后,假释委员会要详细审议他的档案,同时和犯罪受害人谈话,然后再决定是否可以提早释放。”

帕帕罗奇教授还说,监狱犯人必须同意假释条件,否则就得不到假释,而且假释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拥有武器,不准吸毒,必须遵守假释官员提出的所有规定等等。如果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员违反假释条件,他就会再次被关入监狱,继续服刑。

*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理由*

在假释的问题上,美国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新罕布什尔大学政策和社会学研究院教授泰德·柯克帕特里克介绍了支持和反对假释的两派人士的观点。
 
他说:“反对假释的人认为,美国在过去15年中采取了严厉的法治政策,这个政策说:我们不能纵容罪犯,他们既然犯了法,就应该在监狱中接受惩罚。因此,一说到让更多监狱犯在刑满之前释放,就会引起争议。支持假释的人认为,如果在监狱外的环境为监狱犯人提供一些服务,例如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戒酒戒毒的治疗计划等,会比把他们关在监狱更能节省开支,因为研究表明,把公共资金花在避免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员走回头路上面是一项有利的投资。”

在全美范围,假释后被重新关回监狱的犯人人数最多的州是加州。据设在加州“中美对话基金会”介绍,加州假释委员变得日趋保守,在它每年听取的案件中,只有不到1%的案件获得假释。另外,加州还要求对所有监狱犯人实行释放后监视。2006年,全美假释后被重新关回监狱的犯人人数平均为17%,而加州则高达28%。

中美对话基金会指出,目前,很多专家呼吁建立新的假释制度,一方面保留传统假释制度的精华,例如对犯人的从善行为给予奖励以及帮助他们重返社区等,另一方面改革最激起民愤的糟粕,例如主观意志很强的假释委员会等。但是,各州是否会接受这些新的建议仍是一个未知数。

关键词:假释制度,假释委员会,监狱犯人,刑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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