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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宠物及饲主权益 宠物业管理新法出炉

2009-02-27 12:05 中港台时间|02-27 02: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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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7日电)行政院农委会畜牧处今天表示,已完成“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修订,新增宠物买卖及繁殖限制等规定,规范宠物得以买卖年龄及条件,强化宠物登记及流向管理,保障宠物生命权。

畜牧处指出,为落实宠物繁殖、买卖及寄养业的管理,农委会配合去(2008)年1月16日修正发布的“动物保护法”,修订“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订定“宠物业查核及评鉴办法”。

畜牧处表示,“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与原“宠物业管理办法”相较,主要是修正适用范围、专任人员资格、宠物业饲养场所,以及主要设施基准等规定,以加强宠物繁殖业者的管理专业及落实动物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规范内容,畜牧处表示,新增规范包含“宠物买卖及繁殖限制、先天或遗传性疾病筛检、宠物买卖之晶片植入及资讯文件、配种繁殖纪录及保存年限”等规定,以规范宠物得以买卖的年龄及条件,强化宠物登记及流向管理。

畜牧处长许天来呼吁业者,上述相关办法是期望强化宠物业繁殖及饲养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犬只买卖流向,减少弃养情形,进而保障宠物及饲主的权益。

同时,藉由宠物业的查核及评鉴制度,提升宠物产业品质及形象,期望业者配合新规定营运。

他并说,由于“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与原“宠物业管理办法”的规范事项有所差异,农委会已请各县(市)政府依地区需求订定宣导缓冲期,积极向所辖宠物业者进行宣导,辅导业者符合修正后的规范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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