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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未受扶养直系亲属支付保费 不得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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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27日电)报税季节将来临,国税局提醒,依所得税法规定,对未受其扶养的直系亲属支付人身保险费用,在申报综所税时,不得列举扣除。

依所得税法第17条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保险费,得申报列举扣除。

不过,其中,直系亲属是指受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的直系亲属,至于纳税义务人替不受其申报扶养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保险费,则不能扣除。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因综合所得税制度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合并申报制度,因此,被保险人与要保人须在同一申报户内,其所支付的保险费才可以在限额内扣除,至于要保人与纳税义务人是否须为同一人,则尚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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