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访民周新宝起诉武昌区公安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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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讯】2009年3月24日,武汉访民周新宝起诉武昌区公安局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受到了武汉访民的强烈关注,当日有七、八十位访民到场声援,其中武汉访民陈明光、肖昌海被堵在家中未能到场。在24日的庭审中,武昌区法院选择了一个很简陋的地方进行开庭,有武汉访民说:“简直与一个县城乡村法庭都不如”。

几年前周新保的房子被强拆时,母亲九十三岁了被拉出来扔在路边,周家的其它人也被拉出来,然后房子被强拆掉。周新宝近七十岁的人了,他层层在武汉市反映他家的强拆问题,但由于此地块是武汉市一副市长的哥哥作为拆迁方,所以,周新宝的事情在区里、市里、省里都查不下去。

这样周新宝只好于2008年11月上北京并递交游行申请书,在北京等待批准时,武汉市公安局国保人员到北京截访,从北京把周新宝截回来后先关押在武昌区的余家头这个地方,后在其儿子又上京到全国人大反映此事时,武汉市当局又将周新宝转为行政拘留十五天,理由是到中南海喊冤。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9-3-27

附:周新宝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新宝,男,汉族,1941年5月12日出生。武汉市人,系湖北省轻工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二桥社区43-1-602号。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公安分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夏建中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消昌公(治)决字(2008)第0028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8日至24日,原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依法申请游行示威和向公安部、中纪委递交、邮寄相关材料。24日下午4时许,到府佑街派出所在中南海旁边设立的接待点依序登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局以:“周新宝伙同张建明等18人在中南海以‘喊冤’的形式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是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1、原告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原告依宪法赋予的权利正常上访,没有违法。

2、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裁决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原告等人并没有“喊冤”,其行为也未“危及国家的安危,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扰乱社会治安、堵塞交通”,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原告是在数年逐级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反映武汉市野蛮、违法拆迁;大搞“打、抢、杀”等客观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其“法律责任”,首先应当追究相关政府、机关、单位三个月内向上访人的诉求回复和具体解决措施,但这点他们都未做到,造成上访人到北京重访,其法律责任应当由他们承担。人民的公安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却去镇压中国公民,合法的“人权”何在?武昌区公安分局的处罚是违宪的处罚。

4、依据司法程序,原告的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行为作出处罚。

综上,鉴于本案原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鲜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新宝

呈现出是打错了的一句,不要。,

2009年1月20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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