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游行受阻 路人遭警察群殴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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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讯】2009年4月7日,原居住于上海市中山西路宜山路艾家宅私有房业主徐洁琴女士,为了纪念自己居住的祖宅于5年前即2004年4月7日被上海政府官吏和奸商霸占5周年,经与家人商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书面申请示威抗议活动。

一、逾期不受理游行申请,视为许可。

2009年4月1日,申请人徐洁琴手持申请书,由6位访民朋友陪同,一起到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的行政许可受理接待窗口,亲自递交一份游行示威申请书。接待人警察号002411告知申请人坐等一会。约近半个多小时,从外面进来二位警警察号 002185、002423,将申请人一行七人带离行政许可接待窗口,来到信访处的另一间小屋,并将六名陪同者关在门外。接待人员没有依照行政许可程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书,而是询问申请人一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问题,约一小时,结束了谈话,并告知申请人: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书。警察也没有依程序规定,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申请人不服,退出上海市公安局,又进入邮政局,选择以邮寄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邮寄游行示威申请书。同时由六位陪同的目击证人见证了整个过程,并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门口和邮政局门口分别拍照作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和游行示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示威法)第九条之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维持秩序。申请是公民的权利,审批许可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但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并登记公民的游行申请。因此,申请人于4月1日已正式向公安机关递交了申请书,受理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与否的答复。依据《示威法》的规定,申请人于4月7日举行的活动应视为合法。

二、合法游行受阻,陈启勇遭警察群殴致伤

2009年4月7日,申请人如期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法履行公民的游行示威权。但是,当日上午约十点,申请人突遭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的警员强制打压,并抢夺了申请人的横幅。更恶劣的是,警察将申请人强制绑架到警车上,押送到徐汇区公安局田林派出所关押。

申请人的公婆二人与申请人同是私有房屋遭强迁的受害者,两位年近八十高龄的老人都曾因中风,留有后遗症,腿脚不便。当日,二位老人经受不起两位儿媳被公安警员绑架的事实,受到惊吓,哭哭啼啼在路边,引起路人的围观。路人对公安警员,将二名年轻女士押走,却将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故意遗弃在现场,都义愤填膺。有好心人提议将两位老人送至田林派出所。

在田林派出所门口,有许多群众对警察遗弃并抢夺老人私有财产的行为鸣不平!其中一位过路人陈启勇仅说了一句公道话,在事先未得到警告的情况下,七八个警察从派出所里面疯狂地扑出来,他们不顾自己是人民警察身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数十人的众目睽睽之下大打出手,居然对受害人的下身群殴,拳打脚踢,边打边往派出所里拖拉。

陈启勇是中国冤民大同盟的发起人之一。他于2009年再次去香港参加冤民大会受阻,遭到广东海关非法扣留,并收缴了护照。为了讨公道,讨说法,他已将此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了行政复议。

上海公安人员的围殴行径,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2007年7月1日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一位青年喜欢旅游,于2006年到上海游玩,为了节省开支,租了一辆自行车,晚上途径西藏路上,遭交警阻拦,并被诬陷殴打,最后引发了单刀赴会讨说法。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只有无法无天的人。警察们仗势欺人,仗着强大的共党豢养着他们,无法无天,视人民如草芥,利用职权肆意妄为。“4.7”事件绝非偶然,“7.1”案件也必将再现,恶警不除国将不国,民将不民,共党将亡在这些无法无天警察之手。

2009年4月14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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