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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确认收讯品质 应提供30天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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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表示,调查6家电信业者,50%无试用期、100%解约要付违约金、83%未在网页公布讯号涵盖范围;要求业者比照美国电信业提供30天试用期,莫存老大心态。

消基会今天召开“电话不通、连不上网、还要收钱?呼吁应重新修订行动电话业务服务契约及营业规章范本”记者会。

消基会副董事长苏锦霞表示,消基会收到46件申办手机与无线网卡,却出现收讯不良,但要申办退费时,反被业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陈情案例。

她说,消基会于是以电访方式调查中华电信、台湾大哥大、威宝电信、远传电信、亚太电信及大众电信PHS等6家电信业者。

她说,结果有3家(中华电信、亚太电信及大众电信PHS)没有提供试用服务,占50%;另3家也约仅供1到7天试用期,且有的业者所供试用服务附带条件、有的业者各门市提供与否不一致。

她强调,消费者在意的收讯力若不佳,办理退费时,这6家业者全要收取违约金;反观业者所负品质责任,却有5家业者、占83%未在网页公布讯号涵盖范围,仅大众电信PHS有公布。

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质疑,台湾电信业因属特许事业,市场面具寡占力,多存有“老大心态”;主管机关放任不管,业者多不改善服务。

消基会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张耀仁说,美国电信业AT&T和Sprint都有在网页中公告签约后提供30天试用期,期间无条件终止契约,不须负担违约金。苏锦霞说,但试用期间电话费要自付,为合理规定。

谢天仁强调,台湾电信业者应仿效美商提供30天试用期服务,况且消费者依法在合理因素下,原本就可以解约;业者应提供合理、诚信服务,生意才能做得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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