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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通过 不动产经纪业保证金退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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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8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修正“不动产经纪业营业保证金缴存或提供担保办法”,最快7月起,不动产经纪业因减少经纪人或裁撤营业处所,可申请退还当初所缴纳的保证金。

现行“不动产经纪业营业保证金缴存或提供担保办法”规定,经纪业设置营业处所5处以下,每一营业处所缴新台币25万元保证金,超过5处,每增加1个营业处所,增缴10万元。每一营业处所所置经纪人人数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缴3万元。但减少经纪人或裁撤营业处所时,并无申请退还规定。

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增订退还保证金机制,经纪业因减少经纪人或裁撤营业处所,致已缴存的营业保证金高于规定数额,经县市主管机关准予备查之日起满2年后的2年内,且无受害人请求代为赔偿案件者,得向中华民国不动产中介或代销经纪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申请退还溢缴的保证金。

内政部说,部务会报通过后,预计最快7月起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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