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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报告支持产创条例 但部分政策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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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日电)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出版“产业创新条例草案评估报告”指出,条例草案旨在促进产业投资,给予租税优惠,提供产业园区开发协助,政策方向上值得支持,但部分政策手段应调整。

评估报告说,以产业创新条例作为领导台湾未来产业发展的专法,在政策方向上值得支持,但过去以租税减免来奖励产业的做法及产业园区的开发方式等,曾产生流弊,条例草案应做相关调整。

根据评估报告,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定义应明确化,以维护纳税人权益;报告并建议将研究发展与人才培育支出可抵减税额降至30%,且为避免对长期稳定投入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育的公司有不公平待遇,应取消草案中“支出超过前2年平均数,超过部分得抵减50%”规定。

另外,评估报告也建议排除所得税法中有关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适用规定,以吸引外商企业来台设立营运总部,但为避免企业藉兴设营运总部之名,低价买进勘选的公有土地,评估报告建议,有关公有土地的配合,应止于优先承购、设定地上权或承租。

评估报告并指出,过去政府采取借助民间资金贷款开发的类似BOT(兴建、营运、移转)开发模式,若遇景气低迷或产业变动,可能形成开发机构财务困难、影响园区土地供给,土地回购机制应明确化,以鼓励更多优良企业参与政府的委托开发。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已排定,明天初审“产业创新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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