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游明金/综合报导〕“我是身不由己”、“若被依贪污案判刑,我会当不成警察!”宜兰县警局三城派出所所长杨景森接受县议员黄太平关说,未将酒驾的林志维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被依贪污罪法办,上诉时向高等法院苦苦哀求;合议庭认为触法是事实,仍依对主管事务图利的贪污罪判1年10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宣告缓刑4年,可上诉。
高院承办法官说,若有官员、民代向官警关说、施压,官警应勇于说“不”,切勿以身试法。
本案发生于97年7月30日,男子林志维酒后开车,被宜兰县礁溪分局三城派出所所长杨景森和员警石绍达查获,带回酒测,酒测值0.62,超出法定值。
林志维打电话给礁溪分局警备队巡佐潘为旭、宜兰县议员黄太平求助,两人致电杨景森“关切”此事,杨景森竟将林签名的呼气检测单销毁,未裁罚,也未依公共危险罪的现行犯逮捕,迳让到场的黄太平驾车将林带走。
全案经人检举,宜兰地检署、警政署展开调查,林志维在检方侦讯时做伪证称,他是坐计程车到派出所找杨景森泡茶,也找潘为旭过来,未吹过呼气酒精测试器;但其说法被检方查出不实。
一审时,林志维、杨景森承认犯行,杨表示,主要系因黄太平关说的压力,才未将林某举发裁罚及移送,无图利林的意图,合议庭认定有罪判刑1年10月、并宣告缓刑,杨上诉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开庭时,杨景森求情指出,当时是身不由己,若判有罪,即使宣告缓刑,依警界做法,只要涉及贪污案,就当不成警察。但合议庭表示爱莫能助,惟念及杨是初犯,认为宣告缓刑4年已相当合理,驳回上诉。
至于林志维,一审依公共危险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伪证罪判4月,缓刑2年,及判刑确定后向公库缴交5万元罚金;林未上诉,已确定。
杨景森已遭免职,对于上诉维持原判无法复职,他低调不愿多谈,仅说:“要找律师再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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