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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未告知风险 医师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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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4日电)家住高雄的陈姓女子到林口长庚医院整型,女子认为整型失败,向医院、医师请求连带赔偿新台币560多万元。北院一审认为,医生未善尽告知医疗风险,判医院与医生须赔偿10万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一名住在高雄的陈姓女子,为了让自己的下巴看来更尖,因此发电子邮件询问长庚医院陈姓整型医师,是否可以施打肉毒杆菌,陈姓医生回信推荐女子进行削下巴骨手术,而信件里面只提到,可能会有下巴神经麻痹的风险,但几个月内就会恢复。

女子思考后,决定从高雄到长庚医院林口分院,动手术削骨。女子花30万元,让医师削去下巴骨、部分肌肉,并由医师植入人工骨头,但最后手术出问题,女子在手术结束1年后,出现嘴巴无法张开的状况,还因此出现重度忧郁症。经过其他医师诊断,认为是下巴关节出问题,而且下巴左右两边的神经都出现断裂状况,下嘴唇也出现麻木现象。

女子不满手术失败,因此提出民事诉讼,请求长庚医院与动手术的陈姓医师,连带赔偿女子无法工作损失125万余元、200万元精神慰抚金、2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其他医疗费用,总计560多万元。

但陈姓医师则抗辩,手术过程全都依照标准作业程序处理,女子事前也签立手术同意书,医疗并无过失。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行为本来就具有风险,但医师应该要事先告知病患,而陈姓医师没有善尽告知义务,仍具有部分过失责任,最后判决长庚医院与陈姓医师必须连带赔偿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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