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10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投资型保单注意事项,未来保险公司不得在连结连动债的投资型保单契约中,以“遇不可抗力因素风险由保户自行承担”方式,转嫁风险给保户。
金管会今天发布“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部分规定修正案,增订上述规定。
金管会表示,考量保险公司应对投资型保单的专设账户资产负善良管理人之责,各项投资标的由保险公司筛选后,提供保户连结。
金管会表示,若投资型保单连结到的境外连动债商品,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风险,应由保险公司与发行机构或保证机构签订的契约中约定,不能在保户契约条款中,转嫁风险,或加重保户责任。
官员解释,目前很多连结海外连动债的投资型保单契约中,都会明定“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损失风险由保户自行承担”等字眼,这次修正相关事项后,未来保险公司不得在保户契约中写这些文字,以免转嫁或加重保户责任。
至于所谓不可抗力事件,金管会表示,除天灾外,像政府法律变动使得避险成本增加也属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政府法令规定不得再发行该连结商品,必须提前赎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