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人氣 1
標籤: ,

【大紀元2010年11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杜瑩潔報導)已經租住或使用一定時間的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協議通常不能隨便解除。但也有一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解約,就是在房屋有實質性改變,或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
  
雖然對於「實質性改變」的界定各州有各州的說法,但總體都定義為:出租方與承租方達成協議,認為協議中涉及的房屋無法再居住或使用。比如:房屋部分或全部遭受洪水災害或已確定不適於居住,此種情形即可認定為房屋發生實質性改變。
  
當然,「實質性改變」的確切定義要根據所在州的租賃法律和租賃協議而定,對於符合兩項文件要求的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可從中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解決方式。
  
對於發生實質性改變的租賃房屋,許多州都規定了承租人有兩種選擇:解除租憑協議或根據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房屋情況重新簽合同。前者,承租人需要將房屋實際情況和預計解除租約的意向通知出租人。有些租賃協議在解除條款中規定承租人要多交30天的房租作為押金,對發生的實質性改變房屋所進行維修後,出租人通常會對承租人做減少租金的優惠。後者,雙方會根據房屋的變化情況進行重新簽約,包括按建築面積出租、租期和每月租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什麼都不做,一切順其自然。但這種做法通常會導致爭端,所以不建議使用。因為這樣做原租賃協議條款繼續有效,根本不適用於房屋發生實質性改變的新情況。

相關新聞
英國留学:租房一定要有合同
悉尼租房緊張 租客付高於報價房租獲合同
大多倫多地區樓花銷量 跌至金融危機以來新低
如何早日擺脫房貸?專家教你12計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