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女嬰醫院死亡 心臟鑑定竟為男性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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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王量報導)2012年1月11日下午,一起離奇的醫療糾紛案在廣東台山市法院開庭。案件的焦點在於,去世女嬰婷婷在去年7月的屍檢中被鑑定送檢的心臟是男性DNA,親屬們認為這是院方為推卸責任調包了屍體內的心臟標本,而被告否認造假,要求再鑑定。

2011年1月27日,1歲3個月大的女孩鄺婷婷因病進入廣東台山市婦幼保健院治療,三天後去世。婷婷死亡後,台山市衛生局委託江門市中心醫院專家對婷婷進行屍檢,認為婷婷死於先天性心臟病。女童親屬認定院方存在醫療過錯,將醫院推上了被告席。

2012年1月11日下午,台山市法院首次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提出,女童用於屍檢的心臟被江門中心醫院偷換為男性心臟。女童家屬據此認為,這是院方為推卸自身責任,從而調包了屍體內的心臟標本。

原告律師易學超直指屍檢造假:「江門市中心醫院有甚麼正當理由,可以解釋為甚麼在女性的屍體上取出了男性的心臟?」

台山婦幼保健院的庭審代表不同意家屬提出的院方換心臟的說法,並提出重新屍檢的請求。

經過3個小時的審理,台山法院宣佈此案延後審理。

1月12日,原告律師易學超先生接受了大紀元記者的採訪,介紹了案件的一些來龍去脈。

女童送檢的心臟鑑定是男性DNA

婷婷死後的第二天,在台山市衛生局的委託下,江門市中心醫院到台山婦幼保健院取樣調查,江門市中心醫院病理科主任醫師周偉對婷婷的屍體進行解剖檢查。2個多月後,屍檢結果顯示:「死亡原因考慮為上呼吸道感染,誘發先天性心臟病發生急性心內膜下心肌梗死,心臟功能衰竭而死亡」。

對於婷婷有先天性心臟病的結論,曾女士夫婦無法接受。他們說,婷婷從出生到死亡,基本每個月在台山婦幼保健院做保健,院方從未提到先天性心臟病。

在婷婷家屬再三要求下,去年4月9日,台山市衛生局與婷婷母親再次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婷婷的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鑑定,於5月26日得出「婷婷符合因患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症,併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的結論。

這一結論與江門市中心醫院的屍檢結果大體一致。

原告和原告律師仍然懷疑:「從江門市中心醫院報告的照片上看,女童其他的器官都很新鮮,只有心臟的顏色有些深暗,像是被福爾馬林浸泡過。」原告律師說:「我們懷疑有人做了手腳,就單方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用作檢驗標本的病變心臟與婷婷的肌肉做個體識別(DNA分型)。」

意外發現了。2011年7月,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的司法鑑定檢驗報告證實,女童的送檢心臟的性別基因為XY,而婷婷的肌肉基因為X。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講師、司法鑑定人歐雪玲在《關於鄺婷婷死因鑑定案的答覆函》中解釋說,性別基因,男性檢出來是X Y,女性是X。

那麼,檢驗報告說明:女童送檢的心臟竟是男性DNA。

女童心臟標本被懷疑「調包」

按照中山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結果,性別不一,這只能說明有人將女童心臟標本「調包」了。

對於心臟標本「調包」的動機,原告的代理律師易學超分析認為,如果鑑定女童是因為心臟病猝死,醫療事故責任就較輕。

易學超還表示,由於院方與婷婷家屬均表示,在進行屍檢的檢驗樣本提取時沒有現場監督,不可能對檢驗標本做手腳,那對檢驗標本做手腳的理論上就只有檢驗人員。

易學超認為,屍體檢驗人員對屍體進行「調包」,有幫助做偽證的嫌疑,已經觸犯了刑法。如果情況屬實,家屬將保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對於這一鑑定結果,台山婦幼保健院提出,原告單方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鑑定DNA,檢驗報告不可信。如果婷婷的家屬堅持這樣認為,院方將會把此事交給警方去查證處理。

家屬認定醫院方存在醫療過錯

現年57歲的美籍華人鄺先生和40歲的曾女士,婚後約5年才生下婷婷。

2011年1月27日,1歲3個月的女嬰婷婷因腳腫住院治療,1月28日,醫生檢查結果為「浮腫查因,腎炎?腎病?」,而在1月29日的B超檢查的結果是「腎輸尿管膀胱未見明顯異常」。

2011年1月30日,婷婷輸液後突然出現狂躁、嚎叫、手腳亂動等症狀,17時,因搶救無效死亡。

對於婷婷的猝死,父母均認為系院方存在醫療過錯所導致,曾女士回憶說,婦幼保健院只是一直給婷婷輸液,使用的藥物包括青黴素、三磷酸腺甘(ATP)、維生素Bb等。

婷婷的親屬反映,由於婷婷腳浮腫,醫生判定孩子患了腎炎,並當做腎炎來治療。在庭審中,保健院代理人對此並未提出異議。

責任編輯: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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