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經驗」被濫用 政府實施新規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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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報導)按多倫多大學社會工作教授Izumi Sakamoto的看法,1973年,「加拿大經驗」第一次被公開提出是新移民獲得工作的的一個障礙。現在,安省人權委員會將無合適理由的「加拿大經驗」要求視為歧視,業界認為,實施這項政策有相當大的難度。
  
Sakamoto在人權委員會宣布新政策時說,「加拿大經驗」在招聘過程中,為感覺不舒服的僱主提供了一個「顯性標籤」。因為「我們與不同於自己的人們在一起時,會感到不舒服。」

「加拿大經驗」被用作「代理」

安省人權委員會首席專員Barbara Hall 在宣布新政策時說:「雖然知道不合法,但有些僱主使用加拿大經驗作為歧視的代理。即使不公開,就業中的歧視仍然是違法的。」
  
「沒有加拿大經驗」已經被廣泛使用,作為拒絕應聘者的理由。密西沙加華人協會會長溫一山稱,「沒有加拿大經驗」 是個「最好的理由「,但經常「不是真正的原因」。
  
他解釋說:「我不能說你英文不好,不能說種族、年齡等理由。我會說你沒有加拿大經驗,所以不能聘你。」
  
溫一山說,事實上,能來到加拿大華人,都是有些能力的。「有些人英文不好,我不能用,但不能說人家英文不好,這樣會很傷人的自尊心,只說經驗不夠。」
  
人力資源專業人士協會(HRPA)副總裁Claude Balthazard對《大紀元》說,僱主在招人時,加拿大經驗成了他們使用的一個「捷徑」。因為這個要求用起來很方便,不用說具體的要求,「是一個『感覺良好』的東西。」
  
「其實僱主要的是特定的技能,或勝任具體工作的能力,而不是加拿大經驗。」他說,「加拿大經驗」是一個間接性的要求,被人當作「代理」使用。「你應該多花些時間,找出你想要的技能,然後去找合適的人,而不是使用一個『代理』。」
  
按照安省人權委員會的新政策,僱主不能隨便寫「要求加拿大經驗」,需要具體列出甚麼樣的經驗,與具體的職位工作有何聯繫。

禁用「加拿大經驗」做藉口難度大

正如Balthazard所說,僱主用「加拿大經驗」簡單地代替職位要求,「是不想花更多時間和精力去做好招聘工作。」但是,僱主招人的職位都是有要求的,也許有些僱主不太願意公開這些要求而已。
  
Balthazard說:「一些僱主會想辦法繞過這個政策。但把這變成政策還是有幫助的,是個好開始。」
  
溫一山認為,不能用「沒有加拿大經驗」作為拒絕理由的話,還會有別的理由出來的。因為「沒有加拿大經驗」可能不是真正的原因,「只是說明僱主不想要你」。
  
找到僱主違法的證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大多倫多華裔及南亞裔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吳瑤瑤說:「其實證據很難找到,如果僱主沒有親口說出來的話。」可以看看這公司是否大部分員工是白人,僱主最後聘請了甚麼人,比如聘的是一個白人,但經驗沒有你的好。
  
她說,投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的時間很長,至少要1年的時間才能解決,有時更長。但是,投訴人有責任去證明,他(她)確實受到歧視。」
  
不過,安省人權委員會首席專員Barbara Hall 強調,這政策不是拿來看的,會有一系列的行動,實施這政策。
  
她說,人權委員會的權利範圍內,可以做公眾諮詢、教育及倡議、接受個人投訴、調停投訴、人權法庭。「我們將使用所有可用的工具。」
  
人權委員會經理Marie-Claire Muamba說,歧視通常是不明顯的,不容易找到證據。但是,個人的投訴一旦被接受,僱主就要提供解釋,「為甚麼選這人,而不是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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