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被捕前找律師 不可作為定罪的實質証據

人氣: 1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3年09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編譯報導)美國公民奧卡坦試圖帶德國公民由賽從美加邊境入美,由賽因為曾經非法滯留在美國被拒絕入境,奧卡坦遂帶由賽離開。第二天,邊境巡邏隊在便利店附近逮捕了由賽,在巡邏員回便利店附近搜尋時發現了奧卡坦的車,在被捕前,奧卡坦在問話時提出要找律師。在對奧卡坦定罪時,他要找律師成為了定罪的實質証據,巡回法庭認為,奧卡坦聲明要找律師時,是申明自己「不自証其罪」的權利,受第五修正案的保護,找律師的行為不應成為定罪的實質証據。

案件名:美國訴奧卡坦(United States v. Okatan)
案件編號:No. 12-1563-cr,2013年8月26日裁決

奧卡坦是美國公民,他因非法偷渡外國人入境面臨三項指控,在受指控之后,他提起了上訴,他在上訴中的大部分意見都被否決,但第二巡回法庭討論了他的一項上訴意見。在奧卡坦被捕之前,邊境巡邏員對他進行了問話,在問話中奧卡坦要求和律師通話。檢方把這一事實作為奧卡坦有罪的証據之一,而奧卡坦則認為損害了第五修正案賦予他的權利。

第五條修正案強調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的權利,該修正案指出:「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奧卡坦案中涉及的是「自証其罪」的內容。

與偷渡客同時同地出現 証據還是巧合

2010年10月,奧卡坦准備開車從水牛城附近的美加邊境進入美國,車上乘客穆勒·由賽(Munir Uysal)是德國公民,被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的官員拒絕入境,因為由賽曾經超期滯留在美國,CBP官員告訴奧卡坦可以單獨入境美國,但由賽不可以入境。奧卡坦沒有入境,他告訴CBP官員他會將由賽帶到多倫多機場,由賽會從那裡飛回德國,CBP官員警告奧卡坦不要帶由賽入境。

第二天,奧卡坦再次入境,這一次是一個人入境,CBP官員在檢查他的車牌時發現他昨天曾經試圖帶外國人入境,因此提出要檢查奧卡坦的車,因為車上可能有不屬於他的東西,奧卡坦表示由賽的行李在他的車上,並把行裡留在了邊境巡邏站。然后,奧卡坦開車入境,CBP請求國土安全局調查機構的人員跟蹤奧克坦。就在奧克坦回美國的同一天,由賽在邊境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干坐了兩、三個小時,店主發現由賽沒有車,而且停留時間過長,所以給邊境巡邏隊打了電話。邊境巡邏隊的杰瑞·伯切(Jerry Boucher)對由賽進行問話以后,把他帶回邊境巡邏站。

在抓到由賽以后,伯切再回到便利店附近搜尋,搜尋的過程中發現了奧卡坦的車也在附近。奧卡坦則急速轉向,將車改變方向駛入其他區域,在被邊境巡邏隊的車追上以后,奧卡坦說自己想找衛生間,伯切警告奧卡坦如何向聯邦官員撒謊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並詢問他是否在那裡接什麼人,這時奧卡坦說他要找律師。伯切將奧卡坦逮捕並帶回邊境巡邏站,奧卡坦被抓的地方與由賽被抓的地方相距10英裡。

被控三宗罪 被捕前找律師成實質証據

2011年6月,奧卡坦被控三項罪:1)攜帶或試圖攜帶外國人入境美國,2)試圖在美國境內運輸外國人,3)鼓勵和教唆外國人非法入境。在出庭之前,奧卡坦要求忽略他與伯切之間的對話。地區法庭在2011年11月同意了奧卡坦的提議,但僅限於奧卡坦提出要見律師之后的部分。地區法庭指出,在奧卡坦提出要找律師之后,伯切的問話是違反米蘭達規則的(在問話前,沒有宣讀米蘭達警告)。

但是在庭審過程中,政府檢控官多次向陪審團提到奧卡坦與伯切在便利店附近的對話,奧卡坦的律師提出反對以后才停止,但此后又多次提到。庭審結束之后,奧卡坦的律師再次提出使用在便利店附近的對話是侵犯了奧卡坦的權利。2011年11月9日,陪審力判定奧卡坦三項指控成立,並在2012年3月22日對奧卡坦進行宣判,奧卡坦於2012年4月15日向第二巡回法庭提起上訴。

根據紐約北區聯邦檢查官理查德·哈突尼(Richard S. Hartunian)在2011年11月10日提供的新聞通稿,奧卡坦的三項指控可能每項都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以及3年的監管釋放,並面臨最高罰款25萬美元。試圖與奧卡坦一起入境的由賽,因為未經邊檢入境,於2010年10月20日被控輕罪。

最實質証據無效 案件駁回重審

在上訴中,奧卡坦提出,政府使用了他提出要見律師以后的說的話作為証詞,是侵害了第五修正案賦予他的權利。第二巡回法庭同意了他的看法,根據第五修正案的內容,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人不可「自証其罪」,第五修正案賦予當事人「拒絕回答問題,因為回答可能會用於未來的刑事案件審訊」。第二巡回法庭引用了2012年的判例(United States v. Ramos),在該判例中,允許當事人表達希望保持沉默,直到得到律師的幫助為止。在1986年的另外一個判例中(Cf. Wainwright v. Greenfield),法庭意見指出:米蘭達警告后當事人可以保持沉默,這種沉默不僅限於不說話,也包括表達希望保持沉默,以及希望在律師到來之前保持沉默的要求。

第二巡回法庭根據聯邦最高法院1965年的判例(Griffin v. California)指出,當事人不能被迫在「自証其罪」與「因為不自証其罪而受罰」之間選擇。但上述判例適用的是當事人已經被捕的情況下,對於當事人被捕之前就表達要沉默的意願,在當事人表達這一意願之前的話,是否可以作為案件的主要証據呈現,是否違反第五修正案,屬於「強制當事人自証其罪」的情況,巡回法庭法官存在不同意見。

最后是聯邦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判例(Salinas v. Texas)解決了分歧。在薩立納(Salinas)案中,警方在調查一起槍擊案,當問到彈殼與薩立納的子彈是否一致時,薩立納沉默了,但警方轉變話題問其他問題時,薩立納又繼續回答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薩立納不受第五修正案的保護,因為他沒有向問話的警察表達自己權利受到侵犯,而奧卡坦案與薩立納案有兩點不同:1)當奧卡坦表達自己要找律師時,他表明了自己的權利。2)薩立納在沉默后繼續回答了警察的問題,隻是沒有回答一部分問題。但奧卡坦在保持沉默之前,明確了自己的權利。

因此,巡回法庭認為,當事人在問官員問話時,包括在被捕前,如果當事人聲明了自己「不自証其罪」的權利,當事人的聲明以及此后的沉默不能作為給當事人定罪的實質証據。政府方在應訴時指出,即使伯切的証詞不被承認,這一錯誤也是無害的。第二巡回法庭則認為,伯切的証詞是實質証據。因為警察並沒有看到奧卡坦帶由賽入境,對奧卡坦的定罪完全是根據前后發生的事推斷的。所以,第二巡回法庭拒絕了伯切的証詞作為實質証據,實際上是推翻了對奧卡坦指控的最有份量的証據。
第二巡回法庭將案件駁回地區法庭,重新審理。

(責任編輯:艾倫)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