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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不受「美國法典」管轄?吳立勝案爭辯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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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澳門富商、中共政協委員吳立勝(Lap Seng Ng)及其助手尹川(Jeff C. Yin)涉嫌行賄前聯大主席一案,16日在紐約南區聯邦法庭口頭辯論。檢辯雙方針對公務員「官方」行為的判斷標準 ,以及聯合國是否屬於「聯邦賄賂法」轄區針鋒相對。

吳的辯護律師提出,聯合國不屬於《美國法典》第18編第201條和第666條規定「聯邦賄賂法」的管轄機構,檢方沒有提告的立足點,法官應允許撤訴。

此外,辯方援引2016年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對弗州前州長麥克唐納(Robert McDonnell)貪腐案定罪判決的案例,將前聯大主席阿什(Ashe)與弗州前州長麥克唐納腐敗受賄相比較,認為阿什也沒有違反任何受賄法律,因為他沒有為吳立勝採取任何「官方」行為,在澳門興建會議中心的事情還未「正式」到足以被視為「官方行為」。

賄賂罪要求行賄者必須具有「腐敗(Corruptly)」的意圖,即以有價物作為交換去「影響」公務員將來某特定的公務行為。如果收受有價物的公務員實際上並不打算被影響,或者根本沒有實施對方所期待的公務行為,那「公務行為」還不成立。

在弗州前州長麥克唐納腐敗案中,麥克唐納稱自己只是給某商人提供接觸其他官員的機會,以推廣他的產品,這跟其他政界人物日常做的事情沒有什麼區別。

若要成立賄賂罪,檢方必須證明賄賂與公務行為有一定的聯繫。吳立勝的辯護律師指,檢方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吳立勝、阿什之間的往來,是否真導致阿什做出職務相關的利益交換。

聯邦檢察官認為,吳立勝案與麥克唐納腐敗案有很大的不同,涉及根據不同法律提出的訴訟,有不同的定義,以及不同的法律程序,吳立勝案比麥克唐納腐敗案「的指控充實得多」。此外,吳立勝影響所及,還涉及到在聯合國大會的投票情況。

檢察官說,過去曾有「聯邦賄賂法」約束聯合國的先例,聯合國從美國政府獲得資金以支持其業務。聯合國大使作為「代理人」,按照《美國法典》第18章第666節針對公務員賄賂罪的定義,接受賄賂屬於違法行為;因為美國對聯合國的開支決定有投票權,聯合國大使更像是州的立法者,而不是外交官。

吳立勝及其助手尹川現在面臨八項罪名,因為聯邦檢察官早些時候還對他們增加了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指控。◇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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