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台商可以邀請大陸潛在買主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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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25日訊】據中央社25日報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的申請文件表修正案,決議台灣地區相關廠商可以作為邀請單位,邀請大陸潛在買主來台參觀商展及下單採購。

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會後向媒體表示,為使大陸潛在買主能來台參觀商展及下單採購,以增加國際業者來台參、辦展的意願,並擴增國內舉辦商品展覽會生存空間,使展覽發揮應有的成效並帶動台灣產業的發展,陸委會決議納入台灣地區相關廠商也可以作為邀請單位,同時明訂受邀來台觀展的大陸廠商相關資格條件,一併納入規範。

他說,為使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購屋前能來台考察台灣不動產,在上述修正案中也增訂「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乙類」,其專業資格要件為「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的意願及能力者」,來台是為了從事取得或設定在台灣地區不動產的考察、參觀訪問、會議或其他相關的活動。

他表示,為促進兩岸消費者保護專業領域的交流、增進彼此學習及方便處理消費問題,以及為了因應大陸地區社會福利行政及社會工作專業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需要,在這次的陸委會委員會議中也決定把大陸地區消費者保護專業人士及大陸地區社會福利專業人士納入專業活動表的規範中。

陳明通並且指出,鑒於兩岸交流量正不斷激增,部分邀請團體藉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參訪的機會,從中操作,嚴重影響、扭曲台灣的大陸事務人民團體申請設立的動機與運作。

其中包括:有不問成員專業背景,廣增宗旨及任務目標、所附發起人名冊資料顯有重複、濫用、冒用與作假的嫌疑、同一人民團體另謀複設、會員資格有違兩岸條例規定、有關經費來源與年度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決算書欠缺有效監督等,進而假兩岸交流之名,而行招商之實、或擅自脫團、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交流失序等現象。

他說,為強化邀請單位的違常管理,陸委會除協商強化邀請單位邀請大陸人士審查作業及許可規範的調整外,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專案會議研商決定,人民團體(含工會等)擔任邀請單位者,都應附具邀請單位立案滿一年的證明以及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及相關專業活動的紀要。(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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