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兩難 加拿大爭議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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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禾楓云溫哥華特稿)美國佛羅里達州女植物人泰莉‧施亞佛能否安樂死爭議全球矚目,北鄰的加拿大也不例外。事實上,就在今年元月間,加國首都渥太華也有一位罹患絕症的老者在家自盡,希望藉此喚起社會討論,促成政府儘速立法給予絕症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

何謂「善終」,自古以來就是哲學家討論議題之一,但個人是否擁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加拿大一直到一九七○年代才出現公開辯論。在此之前,加拿大法律規定與許多國家相同,自殺未遂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起訴,到了一九七二年,聯邦才廢除相關法令。

在此同時,由於科技進步,醫師也有能力讓病患存活得更久,但透過數項法院判決,加國也確立了病患在心智健全情況下,擁有拒絕接受醫療的合法權利。加國目前的主要爭議點,則在那些罹患多發性硬化症、愛滋病等絕症或受其他長期病痛折磨的人士,有無透過「協助自殺」安樂死的權利。

支持把「協助自殺」合法化的人士認為,個人有權自行決定死亡的時間和情境,有些人更指出,這與拒絕醫療救治其實並無兩樣。但反對的一方則擔心,這可能會「迫使」一些身心孱弱的病患選擇「協助自殺」,以減輕親人的照養負擔,同時醫療體系也會失去追尋更佳安寧服務和療法的動力。

加美兩國迄今都仍禁止「協助自殺」行為,凡幫助他人結束生命,都可能面臨謀殺、殺人或其他罪名控訴。加拿大刑法更明文禁止協助自殺行為,最高刑期可達十四年。

不過,過去十餘年來,加國也不斷有人挑戰這項法令,希望促成政府修法。最有名案例,應屬九○年代初,四十二歲的卑詩省女子羅瑞葛絲經診斷罹患漸凍症(ALS )後,為爭取在醫師協助下安樂死,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羅瑞葛絲認為,不准她選擇協助自殺,等於是限制人權憲章中所保障的個人自由和自治權,有違憲之嫌。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九三年以五票對四票裁定,社會延續生命及保護孱弱的責任,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

但數位大法官在裁決書中也建議,政府部門應重新檢討法令,對羅瑞葛絲這類人士提供更多保護。羅瑞葛絲雖於九四年藉一匿名醫師之助自盡身亡,但她生前名言「這究竟是誰的身體?」至今在安樂死和生命權利辯論中,仍屢屢被提起。

九五年時,加國參院曾就此議題做過一項調查,同樣是意見分歧,但最後仍建議暫勿更動現有法令。不過,去年十一月間,聯邦司法部長又建議國會,或應重新探討這項議題。

儘管加拿大政府對此議題立場未明,民間的相關行動卻未曾停止。去年九月間,一名卑詩省婦女因協助兩人自殺被起訴,但最後獲無罪開釋。另在蒙特婁,也有一名婦女因協助罹患多發性硬化症的兒子自盡而被移送,迄今仍在纏訟中。

最引人矚目的案例,則是渥太華一位七十八歲老者在元月廿八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稱他身染絕症,身心俱須忍受極端痛苦,早已無生趣,為促請朝野重視絕症病患選擇死亡的權利,當晚將在家中自盡。

這位老者當晚在餐館與親友共同進餐後,返抵家門時,還幽默地對環聚門外的記者說,「對不起,為了我的事,讓大家在冰冷寒夜中等候」,午夜前他果真在家中用氦氣袋罩頭,自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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