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中國教科書訴訟第一案」與受教育權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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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訊】最近,因日本政府“審定通過”含有右翼戰爭觀的教科書,引發國內強烈的反日情緒。但這種由來已久的憤怒中卻有一種語境錯置的荒誕。在我們這裏,政府和教科書之間有一種密切和曖昧的關係。我們從小學一年級開始,每一本教科書都是由政府部門組織編纂、審定的。教科書之間缺乏基於學術獨立和教育獨立的競爭。政府不是一個不同觀點之間的中立者,而是一個積極的、壟斷教育內容的教育者。這一根深蒂固的傳統,在我們的憲法上有一個直接的依據,就是《憲法》第24條賦予政府的教育權力。

從1949年《共同綱領》開始,中國將教育視為一項積極的國家職能,並對教育的意識形態性質(新民主主義)、教育方法(理論與實際相一致)和具體內容(文化教育和政治教育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導致了之後對私立學校的全面國有化,從此中國政府將教育完全視為國家的內部事務,用教育的國家性代替了教育的公益性。到1982年憲法,教育的國家權力屬性和意識形態職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達。即憲法第24條,“國家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這就是憲法賦予政府的教育權力,根據這種權力,政府有權而且有責任對教材選編、教學、統一考試及學位授予等一系列環節進行干預和控制。既然國家負有特定的教育目的和權力,國家就必須通過干涉、控制教學自由和直接支配學校教育,來實現這一憲法所賦予的意識形態目標。我們就是這樣長大的。因此我們也用這種模式下的經驗和預期去看待日本的“教科書事件”,並由此感到怒不可遏。

但日本的憲法中卻沒有任何條文涉及國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權力。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憲法(基本法)也僅僅規定了“教育制度應受國家之監督”(第七條),而不將教育本身視為一項國家權力。在法國憲法第五章“國會與政府之關係”中,也明確將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權之外,只能由國會進行教育立法。這些國家的政府都不介入中小學教材的選編和推廣工作,所謂“審定”只是對教科書品質的一個監督程式。而右翼教科書無論是在5個學校還是500個學校使用,這個使用範圍也取決於教科書市場的競爭,和政府沒關係。

在英美國家的憲法中,更沒有授予政府任何的教育權力。如美國憲法對教育未做任何特別規定。因為在立憲者看來,所謂教育不過是公民的思想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結社自由的一種匯合形式而已。因此在美國政府那裏,教育問題主要體現為一個憲法、財政和公益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普遍認為,美國憲法中與教育密切相關的,是第一修正案(不得干預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式不得剝奪人身、財產和平等的機會)。國會立法和司法判決對教育的適當干預(如招生中的種族或性別歧視,和公立學校教育內容的政治中立),就是從這兩個地方來的。

因此在維護學術獨立、教育獨立的憲政制度下,一個基本常識,就是政府並沒有權力限制或禁止某一種歷史觀的教科書。哪怕是我們不喜歡、不接受的一種歷史觀。不管在自己的國家還是別人的國家,接受自己不喜歡的事物也有權利存在,這正是學術和教育自由的靈魂。一個可能離我們的生存經驗非常遙遠的靈魂。

現代國家對教育的扶持和監督,被視為國家的一種負擔和責任,而不是可以因此干預和決定教育內容的公共權力。教育的內容與形式,被認為是屬於個人、民間尤其是屬於學校的私權範圍。一個經典的表述,就是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項憲法判例中,所引用的南非大學校長和學者在一次會議上發表的聲明:“大學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於學術理由,決定誰來教,教什麼,怎麼教,以及誰可以入學” 。

如臺灣“教育部”曾經在90年代重新擬定《大學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部份,由教育部召集全國大學相關人員修訂”。這一規定立即引起部分立委不滿,提請大法官進行違憲解釋。大法官們的“釋字第308號”認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系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因此諸如課程安排等等應為大學的自治範圍,故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修訂共同必修科目,乃為違背大學自治之舉措,侵犯大學自治的權力”。

事實上在政府擁有教育權力的制度下,教科書的問題可能更嚴重。但直到去年9月12日,中國才出現了第一例針對教科書內容的憲法訴訟。福建的律師丘建東先生向成都武侯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他在四川大學網路教育學院學習期間,該院的教材《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第178頁關於“宗教在本質上是麻醉勞動人民的精神鴉片”的陳述,對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構成了傷害。他認為四川大學這一選編教材的論斷,違反了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他要求四川大學賠償精神損失費1.00元,並對教科書內容進行書面更正。

9月28日,法院裁定此訴求不在民事訴訟受理範圍內,因此不予受理。丘建東不服提出上訴,由曾經代理“乙肝歧視案”、“身高歧視案”等多起憲法案例的憲法學教授周偉先生擔任代理人。2004年底,二審維持原裁定。丘建東轉而尋求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復議,也未獲受理。中國的教科書訴訟第一案由此以失敗告終。

我們從此案涉及的教科書問題,會發現教育領域最根本的兩種法律衝突。其一是憲法24條與憲法36條之間的直接衝突。24條不但賦予政府了教育權力,甚至直接規定了具體的觀念標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這一憲法條款並在後來的各種教育立法中得到延伸和重申。如《教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如果政府擁有按照這一觀念標準推行教育的憲法職能,那就會直接剝奪和否定了一切受教育者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這兩個憲法條款顯然是不可並存的。但他們卻奇怪的同時出現在憲法中,丘建東先生以憲法36條為依據,假設他的訴訟被受理,教育部門也完全可以憲法24條為依據進行抗辯。而且這個依據在表述上更具體更直接,所以這個官司還是贏不了。

第二種根本衝突就是國家的教育權力和公民的受教育權之間的緊張關係。自從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開始使用“受教育權”一詞以來。二戰以後的國家頒佈的憲法,基本上都將受教育權列為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從邏輯上講,公民的受教育權顯然是先於國家教育權力的。因為國家行使教育職能的目標,正是為了實現和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但是,如果具有某種實質道德目標和觀念標準的教育,被憲法視為國家的一項權力和責任。那麼教育就會脫離了公民的受教育權,成為一種單獨的國家理性(reason of state)。這時國家的教育權力及其特殊的道德目標,就會構成對公民的受教育權的一種限制。把憲法上享有受教育權的公民,下降為一個憲法上的“受教育者”。

因此在國家對教材的內容、使用和考核進行統一干預時,公民實現受教育權的途徑和可能性,顯然因為這種統一的干預而失去了更多的選擇機會。從這個角度看,沒有教育獨立,沒有私立教育,沒有教育標準和內容的競爭(如教材和考試方式的競爭),公民的受教育權就肯定不完整——除非國家能保障所有學生都獲得高等教育的機會並且免費。反過來說,如果國家不能保證每個學生都獲得升學,國家對教育內容和教育形式的任何實質性干預,都可能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

就業問題也可作如是觀。教育的一切因素如教學、教材、教師選聘及考試標準等,都會影響學生的成績和未來的就業。以前我們的政府控制教育內容,是和國家包辦一切畢業生的分配制度相一致的。“按我教的去學,就保證有工作”。但在市場體制下,政府對教育內容的控制,就已無法保證它的正當性和說服力了。因為如果教育行政部門認為自己具有一種公共權力,能夠決定讓每個學生必須學習哪一種教材,必須接受某種觀念(如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鴉片),或必須接受統一標準的考核。那教育部門就應保障每一個失去選擇權的學生將來都能找到工作。否則學生就會對政府干預自己的受教育標準產生疑惑,“按你教的去學,能找到工作、能培養能力、能不耽誤我的成長嗎”。於是學生畢業後一旦找不到工作,他們就有權利埋怨由政府制定統一標準的教育傷害了自己的就業和生存能力。這時學生當然就有權,針對任何一本部頒教材或政府制定大綱的教材中的任何一項錯誤或缺陷,要求教育部賠償經濟損失。並且,假設在任何一項知識上社會或學術界存在其他更合理、更豐富的理論和觀點,學生也可以提起憲法訴訟,認為教育部的政府干預,人為的限制和侵犯了自己獲得完整教育的權利。

從憲法上看,丘建東先生在此案中訴諸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據,其實是不能成立的。單純看教材中的學術觀點,並不能被視為一種憲法所言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強制或歧視。“宗教是鴉片”的說法,就像日本右翼教科書為侵華戰爭辯護一樣,就算你不喜歡,也應受到學術自由和教育獨立的保護,不能因此動用國家暴力去制止。丘先生和反日的群眾一樣,都是用一種錯誤的方法去反對一個錯誤的觀點。

因此這個教科書案的核心問題,不在於教材上說“宗教是鴉片”。而在於教育部的強制性大綱要求和支持這個說法。公立學校是國家投資興辦的,統一教材或大綱造成了教育標準和觀念標準的壟斷性,基於這兩點,丘建東先生,以及我們每一位讀過和將要繼續讀這些教材的受教育者們,就可以將“受教育權”被侵犯作為訴訟理由。因為在一個教學大綱被壟斷的教育體制中,我們在理論上將無法通過學校教育(也不可能通過教材之間的競爭)而獲知任何無神論以外的觀點,我們的精神視野顯然因為國家的干預而受到閹割,我們的憲法權利(受教育權和思想自由)也因此受到了限制和損害。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修正政府的教育權力,打破政府對教育標準的壟斷,促進教育獨立和學術自治的發展,是與公民的受教育權直接相關的。而且從這樣的角度看民辦教育,由公民興辦教育,這本身就是公民受教育權的一種集合、實現和延伸。一種完整的受教育權,包括了為自己和他人提供教育機會和教育內容的權利。就像言論自由不僅包括能在別人的媒體上說話,也應包括自己創辦媒體去說話的權利。

“丘建東案“不過是教科書問題的冰山一角,是受教育者一次斗膽的試探。我們從中驚覺,憲法24條所賦予政府的教育權力,其實是中國教育發展的最大瓶頸。這一條款直接和同樣基於憲法的公民受教育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自由等,構成水火不容的矛盾。因為國家的“教育權力”,正是公民受教育權的最大敵人。政府成為教育者,意味著我們活到八十歲,都是未成年人。

2005-4-15

──轉載自《觀察》網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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