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國務費案辯方要求暫停審判 法界各有看法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五日電)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今天首次開庭,引起各界關注。對於被告總統夫人吳淑珍辯護律師團以無法迴避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由,要求應作不受理判決或暫停審判,雖有法界人士認為,全案涉憲政爭議,律師如此辯護並不為奇,但律師李永然則認為,律師團的要求明顯與刑事訴訟法不合。

今天庭訊中,吳淑珍辯護律師團認為,檢方偵查程序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相關程序不知如何進行,對如何能迴避憲法第五十二條,無法得到解答,且檢方已將總統列為共犯,等總統卸任後再被起訴,目前所進行的一切及認定的犯罪事實將重新來過,違背一事不再理的規定,希望法院作不受理判決或暫停審判。

法界人士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除明白指出總統在任時,不可起訴,對其餘司法權的行使範圍並未具體規範,因此,各方對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是否違憲觀點不同,本案既然涉及憲政爭議,對辯護律師團而言,自然會以檢方偵查程序違憲為由作為辯護重點,至於是否採納,仍須由法院決定。

李永然指出,律師團以檢方偵查程序違憲要求法院作不受理判決或暫停審判,刑事訴訟法裡面沒有這個依據,因本案被告是吳淑珍等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豁免權利,並非總統夫人或凡是與總統共同被告都享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豁免權利,律師團的要求很明顯與刑事訴訟法不合,應不會被法官接受。

他表示,所謂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針對同一個被告、同一個犯罪事實,法院目前審理涉國務機要費案的被告是吳淑珍等人,若總統卸任後被起訴作為被告,因主體不同,並不會發生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定的問題,且實務上,也有諸多共同被告作切割判決的情形,若此說法成立,等同指稱現今法院所做的切割判決都不適當。

國務機要費案十一月三日偵結,檢方依貪瀆與偽造文書等罪將吳淑珍、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等四人起訴;台北地院十一月十五日分案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及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合議庭,今天則首度開庭。

評論